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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岁少年奸淫幼女 监护不力父亲赔钱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11月22日11:14 成都商报

  本报讯(记者 王盛)小小少年奸淫幼女,因其未满14岁,公安机关未对他进行立案侦查。但作为监护人, 其父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昨日,双流县法院依法判决少年之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刚满9岁的原告小珍诉称,8月29日上午11时,她赶场回家行至一山坡时,年仅13岁的郭某见四周无人 ,将她抱起走到路边的沟边实施奸淫。原告认为郭某的行为触犯了刑律,同时对她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极大伤害,名誉受到损害 ,使她无脸见自己的同学和老师,要求郭父子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及交通费等4000元。

  郭氏父子称原告所诉均属实,但称家中困难,且派出所对此事已作了处理,不同意赔偿。法庭审理认为,二被 告系父子关系,其父对其子未完全履行监护职责,依法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最后法院判决郭父一次性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4 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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