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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家务案”…… 话说有男秦某,年逾不惑,中年丧妻。膝下惟有一女秦玲,芳龄19。素待之若掌上明珠,呵护有加。不期日前,女 将之诉至公堂,称之成年,可独立过活,望能继承母所遗物产。秦某闻之不禁怆然。 秦妻吴氏故去已6载,遗有房屋6间、偏厦二处、存款7000元及家用电器、金银首饰若干。为解生计,秦某将房 屋略加修整,作旅店、饭店、理发店之用从中收取租金。其女尚小,乃父不遗余力为其谋求极佳之教育环境,并供之高额学费 、生活费。怎奈秦女志不向学,一心欲在商海作一展翅海燕。待秦某再婚后欲将偏厦出兑之机,秦女从中作梗,并求资金万元 经商,秦不许,以致父女反目,引出官司至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庭辩间,秦女玲称,其母产物系外祖所遗,且其舅也将所遗部分转赠与己,吾既为父母独出之女,又已成年,理应享 有遗产。秦某不解,多年含辛茹苦,何至今日?若女一意如此,可许其房屋三间,妻所购之电器也尽归于她,怎奈存款700 0元已抵外债无法给付。今女一意孤行,且随她去吧。 法院认证无误后认为,秦某为女之成长不惜财力,其行可嘉,然存款抵债一说无以为据,不可信之。依据《民法通则 》有关条款判定如下:秦女玲得房屋二间、金银首饰若干;其舅应有平房二间及偏厦一处亦转归秦女名下;其父秦某得西侧房 屋二间,家用电器、存款所余1750元亦归其所有。 至此“女告父”一案告一段落,诸公观之,作何感想。 董岩 见习记者 刘建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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