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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审理一起因拆除灯箱广告引起的行政案件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11月23日 11:26 光明日报

  日前,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因拆除灯箱广告而引起的行政案件。

  原告贵州工商广告服务公司遵义分公司刘国伟经理在法庭上诉称,1998年4月1日,被告遵义市红花岗区市 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在没有任何通知和安置意见的情况下,拆除了原告在遵义市中华路南北全段绿化隔离带内合法设置和经营 的全部广告灯箱。原告是经合法登记注册的专业广告经营法人企业,其经营权和财产权应受法律保护。

  据此,原告要求判令被告这一拆除行为属违法侵权行为,并撤销这一行为;被告赔偿原告因丧失灯箱广告媒体而 无法开展正常经营活动所造成的一切损失,要求赔偿金额60多万元。

  被告在庭上答辩,这次拆除行为是遵照遵义市城市道路改造整体规划的要求进行的。在拆除之前,政府在报纸、 电视上均发布了公告,原告理应在公告期内到相关部门交涉,并接受安置,但原告没有履行这一程序。

  此案经数日审理后,尚未作出一审判决。

  王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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