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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不再安排富余人员下岗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11月23日 16:48 南方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谢美琴 通讯员刘光明)日前,广东省劳动厅下发文件明确规定:从现在起,我省国有企业分流安 置富余人员原则上采取一步到位的办法,即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进入劳动力市场实现再就业。从2003 年开始,不再保留下岗人员再就业服务中心,企业富余人员直接解除劳动关系进入市场。

  据了解,近年来我省经过实践已探索出一条独具特色的国企富余人员安置路子,即企业改革和职工分流同步进行 ,富余人员先分流,后下岗,尽量减少下岗职工的数量。同时,通过实施再就业工程,让下岗人员“少进中心,快出中心” 。1997年以来,全省共分流安置国企下岗职工130.8万人,分流安置率达71%,其中下岗前已分流50万人。广东 的做法,得到了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肯定。

  为了在下一阶段的国企改革中加快富余人员的分流安置,省劳动厅总结了近年的实践,作出了上述决定,同时还 要求,各地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建立经济补偿资金制度,对与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给予经济补偿并补发拖欠的工资 和社会保险金。对无力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严重亏损或停产半停产的国有企业,当地政府要通过以下渠道筹集资金:

  一是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筹集一部分;二是企业从财产处置等收入中提取支付经济补偿的资金,国有资产管理部 门从企业转制的资产处置收益中调剂解决;三是对关闭、撤销和濒临破产但尚未进入破产程序,无力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的困 难企业,由当地财政先行垫付经济补偿金,待企业产权转让或资产出售后从所得资金中优先归还;四是按“三三制”办法,由 企业、财政和社会三方共同筹集;五是企业可以用住房等职工愿意接受的实物作价抵补经济补偿金,中小国有企业可以用企业 的场地、设备等生产资料,折价作为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供职工购买、租赁,重新组织起来就业。企业实行股份 合作制改造的,经职工同意后,可将企业部分资本转为职工个人股份,作为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六是有计划地从财政收入中按 一定比例划出资金,用于支付经济补偿金;对从其他渠道筹资无望的严重困难的国企,当地财政要予以兜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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