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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达集团诉重庆经济报侵权案昨开庭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11月24日 01:06 重庆晚报

  本报讯:昨日,重庆泰达实业有限公司诉重庆经济报名誉侵权案在南岸区人民法院开庭。本案原告包括泰达集团及该 集团董事长刘飞、经济报原总编、原计财处长等5人,其中第一原告的诉讼索赔标的116万元。

  官司的由来是因重庆经济报于10月15日以《八小时破译千万元骗贷案》为题的一篇报道,内容为第一原告在 不具 备贷款主体资格的情况下,以重庆经济报名义贷款1300万。

  5位原告诉称:文章严重失实,导致泰达集团及刘飞等5原告名誉受损,经济上及精神上遭受巨大打击,公司几 个建 筑工地停工等,要求经济报在媒体上公开道歉,并分别向原告赔偿从116万元到20万元、5万元不等的经济及名誉 损失。

  双方争议焦点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泰达背着经济报新任法人代表兼总编向银行南坪支行贷款1300万的 行为 是否属于骗贷?二、市工交工委是否有权向其主管的重庆经济报派任总编?第一原告称,根据报社与之在去年签订的托 管协议 ,他至今仍然有权认定经济报已被免职的前任总编为“合法”法人代表,前任总编仍能以报社名义向银行贷款。

  经济报委托代理人傅小渝主要从三个方面辩驳该贷款行为为“贷款欺诈”:一、贷款人所签贷款合同是背着经济 报新 任总编兼法人代表进行的;二、贷款人为获得银行贷款虚构了贷款理由,包括伪造经济报于今年8月向鸿丰公司(泰达 下属企 业)购买宜宾高白新闻纸1800吨、总价1008万元的虚假合同等;三、根据《合同法》及《民法》相关规定, 银行与报 社发生的借贷关系只是两个独立法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关系,泰达若需贷款,应直接向银行借贷并承担一切民事法律 责任,而不 能以重庆经济报的名义。

  法院宣布此案择日再审。

  (记者:刘世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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