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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被气死,保险公司该赔吗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11月24日 17:50 钱江晚报

  本报哈尔滨消息:"气死人不偿命"是东北一句俗话,然而发生在哈尔滨的一件气死人的事,把保险公司推上了被告 席。11月19日,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郭立华诉中保人寿保险公司哈尔滨市香坊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人被气死,保险公司到底该不该赔"引起人们极大关注。

  事情起因是:原告郭立华之父郭万德,于1998年6月8日因患心肌梗塞到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住院治疗 ,入院时与该院签订了《住院病员医疗责任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单》。保险单中约定,病员在保险有效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或 医疗事故导致死亡的,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额全数1万元。6月12日,郭万德病情稳定准备出院,却因关灯琐事与同室患者 发生争执而生气,猝然死亡。原告即向被告申请保险金,而被告却认为郭万德死亡不属保险责任,拒绝给付保险金。一纸诉状 ,保险公司被告上了法院。

  法庭上,论辩的焦点是人被气死究竟是不是人身意外伤害事故。原告认为骂人是对身体脆弱的病员的致命伤害,它作 用于病员身体,导致病员身体器官发生病变而死亡。根据《保险法》第67条之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行为而 发生的伤残、疾病、死亡,保险公司给予赔付",人被气死是第三者对被保险人实施了侵害行为,是人身意外伤害事故,保险 公司应该赔付保险金。被告辩称,保险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保险中的意外伤害和通常意义上的意外伤害有完全概念上 的不同。依据现行的在《保险法》基础上对保险条款内的关于意外伤害的释义是--"外来的、突然的致害物明显地、剧烈地 侵害被保险人的身体的客观事实"。骂人不是致害物,对人的伤害是精神的刺激,不是对身体的直接伤害。郭万德死亡事件没 有构成使被保险人的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条件,所以没有构成本条款中所规定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责任,不属保险公司的 给付范围。

  原告律师朱志丹在庭审休息时对记者说,此前已有气死人要赔偿的案例,这说明人被气死是对人的伤害,已有法院判 决确认。尽管现行的《保险法》对人身意外伤害事故没有一个明确的解释界定,但根据《保险法》第30条之规定,"对于保 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解释" 。

  被告中保人寿保险公司哈尔滨市香坊支公司没有聘请律师担当本案委托代理人,经理滕世杰亲自出庭答辩。他说公司 没有将此案作为官司来打,作为保险工作人员,他完全有能力回答保险责任内的概念释义。

  鉴于本案的特殊性,法院没有当庭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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