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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拖欠工资 却告工人违法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11月25日 10:22 检察日报

  1999年4月,原告山东省淄博市某针织厂委托代理人毛某携状到法院诉称,原告与被告李某、迟某等四名女 工因工资发生争议,迟某将厂里考勤表骗走后,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区仲裁委未开庭即裁决原告支付被告 工资及经济损失。原告认为该裁决事实不清,程序不当。请求依法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书。针织厂无法结算考勤,造成了损失, 判令被告承担仲裁费及本案诉讼费。

  在法庭上,被告李某等人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因原告无故拖欠工资,经多次催要未果,为核对考勤数, 在原告会计人员知道的情况下,对各自的考勤天数核对后,遂提请仲裁,原告拒不到庭。仲裁委仲裁公正合法,符合法律程序 。

  法庭查明,1998年8月,被告李某等四人到原告处从事辅助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约定了计算 劳动报酬标准。四人工作至同年11月底,原告共发给每人工资200元,经双方核对,原告实欠被告工资3377元。同时 查明,原告接到区仲裁委的应诉通知和开庭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仲裁委缺席裁决,程序合法。

  法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拖欠被告的工资应及时发放,并应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所诉被告骗 走考勤表造成损失的证据不足。依法判决原告付给被告工资3377元,按工资数额25%付给被告经济补偿金844.35 元,并负担仲裁费2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未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近年来,类似本案企业拖欠工人工资者比较普遍,劳动者起诉后,多数胜诉,而企业状告劳动者的少见。但不论 谁告谁,都必须遵守法律法规。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劳动部颁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 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 的经济补偿金。”法院据此作出公正判决,本案值得人们深思。徐启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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