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新闻
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社会新闻 > 南方都市报 > 新闻报道
 


未能保护合法权益 律师成为被告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11月25日 12:01 南方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王青草 实习生张绮)11月22日,汕头市金园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宗律师被告案。原告郑某 以代理律师违法收费和没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由,将汕头市三阳律师事务所及其属下律师邱某告上法庭。据悉,这种代理 律师被代理的当事人告上法庭的案子在当地还是首例。

  据了解,1996年2月18日,郑某与吴某签订了广厦新城葵花园22幢605号房的转让协议书,并依约支 付二期购房款人民币9.5万元给吴某,但之后吴一直未按协议办妥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双方发生房产纠纷。郑某于是向金园 区法院起诉,要求追回已交房款并解除购房协议。作为郑某的诉讼代理人,三阳律师事务所律师邱某在一审、二审中均打赢了 官司。但在二审公告期间,争议的房产被吴某卖掉,以致判决生效后法院无法执行。

  在庭审中,原告郑某诉称,被告邱某在房产纠纷案中没有为其申请诉讼保证金,并多次阻止其提出查封争议房产 的要求,以致判决生效后无法追回5.4万元的购房款和价值5000元的家具,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被告赔偿。同时, 邱某在办案中,曾向其收取“答谢费”和“办案费”共9000元,没有开具收据;而收取的咨询费500元、查证费和代理 费7200元开了收据。

  第一被告三阳律师事务所和第二被告邱某均辩称,向原告郑某收取的咨询费、查证费和代理费是合法的,邱某从 未向郑收取过任何“答谢费”及“办案费” 。至于房产诉讼保全问题,郑某并未提出申请,因此无权做主。

  经过1天的庭审,金园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原告的上诉。原告不服,表示将向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南方都市报 > 新闻报道

网站简介 | 网站导航 | 广告服务 | 中文阅读 | 联系方式 | 招聘信息 | 帮助信息

Copyright(C) 1999 sina.com, Stone Rich Sight.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四通利方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