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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日前,六合县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一起特殊的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原为交通事故处理机关的六合县公 安局竟成了本案的第四被告。 原告吴某诉称,1998年12月27日7时50分许,浙江省新昌县驾驶员叶某驾驶一辆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 宁连公路潘家花园收费站,由于雾天能见度低,不慎撞到南京长途总公司一辆大客车尾部,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货车随车 人员受伤。六合县公安交警大队接报后,迅速派员赶到现场。办案人员在能预料、应当预料交通事故可能再次发生的情况下, 既未开启警灯,亦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并指挥大客车乘务员朱亚成(原告吴某丈夫)上浙江车救人。几分钟后,辽宁抚顺一 大货车撞到浙江货车尾部,使其前移再次撞到大客车,造成正在抢救伤员的朱亚成被挤压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原告遂以六 合县公安局对此事故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为由,将其推上被告席。(朱明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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