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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电车脱鞭伤人案”二审审结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11月27日 01:09 重庆晚报

  本报讯:轰动全市的电车脱鞭伤害乘客案昨日审结,原被告双方在市高院达成民事调解--廖克力获赔120万元。

  1995年9月18日下午6时许,年仅5岁的廖克力跟随父亲廖俊光从解放碑坐405路4041号电车回家 。当 车行至重庆宾馆路段时,电车集电杆脱落,触及路旁架设的电力变压器,致电车车体外部导电。电车随即开启车门,廖 克力下 车被高压电击伤。经法医鉴定,廖克力双上肢、头颅被高压电击伤,烧伤面积12%,经多次手术,其损伤程度定为 二级伤残 。

  1998年7月27日,廖克力向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市电车公司、城区供电局、市电力工业局 共同 赔偿各项费用4242380.42元,法院于当年10月17日作出一审判决:市电车公司和城区供电局共同赔偿2 02. 88万元,其中电车公司承担赔款额的60%,城区供电局承担40%。原被告均对判决结果不满,并向市高级人民 法院提起 上诉。

  昨日,经市高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廖克力医疗费、续医费、残具维修费(成人后)、精神 损失 费等共计120万元,由重庆公共电车公司赔偿84万元(扣除已支付的125274.42元,实际赔偿71472 5.5 8元),该款两年内支付完毕;重庆城区供电局赔偿36万元,其依法管理的财产不足赔偿之部分,由重庆市电力工 业局赔偿 (该款一次性付清)。

  廖克力案赔偿金为何比一审判决的200余万元大大减少?市高院认为:经专门派人调查取证,一审判决对廖克 力医 疗费等赔偿主张正确,但对自助残具主张进口设备及更换年限的认定欠妥;根据本地消费水平,当事人承受能力、赔偿 总标的 等综合因素主张,原判20万元精神损失费偏高。

  尽管达成了调解意见,但廖克力的母亲王元茜仍笑不出来,她说:“再多的钱也买不回孩子的健康和幸福。”

  (记者:刘斌、李明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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