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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避狼狗轮下丧生 谁是谁非一波三折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11月29日 19:05 钱江晚报

  本报讯:一名妇女因匆忙避让对面走来的狼狗,被汽车撞倒丧生。犬主、车主及受害者谁应对此承担责任?日前,这 起发生在台州市椒江区的奇案在几经反复后终于有了结果。

  今年4月2日下午5时许,家住椒江区东山镇井马村的陈领娟途经本村一条宽7米多的碎石路时,突遇本村村民何军 辉用链条牵着的狼狗,靠左行走的陈领娟慌不择路,向右躲避时,被相对方向驶来的浙J-T1027号桑塔纳出租车刮倒, 造成颅骨骨折,经抢救无效,于4月5日死亡。

  事故发生后,台州市交警支队椒江大队于今年4月15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认为陈领娟在未看清来往车辆 情况下横过道路,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出租车驾驶员遇行人横过道路时临危措施不力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对此,陈领娟的 儿女罗林斌、罗丽波不服,向台州市交警支队申请重新认定。今年5月26日,台州市交警支队发出通知,认为陈领娟为避免 遭受烈性犬的伤害,采取自左向右躲避的避险措施,完全是出自人的一种自我保护意识,其行为不能等同于一般情况下的行人 横穿道路,有一定的特殊性。何军辉在公路上遛狗,虽然该烈性犬对行人陈领娟的正常通行没有造成直接伤害,但已对陈领娟 的正常通行构成一定威胁,由于现行道路交通管理的法规、规章对在公路上遛狗的行为没有作出禁止性的规定,无法用道路交 通管理法规、规章来确认何军辉有无过错责任。原责任认定书未剖析人与犬之间的因果关系,而是采用常规的道路交通事故处 理中的责任认定规则来评判本案责任,并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显属事实认定和适用法规错误,责任认定有失公正。据此,撤 销了椒江交警大队所作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告知各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

  今年9月17日,罗林斌、罗丽波兄妹向椒江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何军辉、出租车驾驶员颜茂连、车主何哇玉赔 偿死亡补偿费、丧葬费等经济损失共计73400元。

  11月23日,椒江法院审理后认为,何军辉未经公安机关批准饲养狼狗,并在村镇附近的公路上遛狗,虽该犬已用 犬链牵住,但仍对行人行走构成威胁。受害人受犬惊吓,向右躲避,出自人的一种自我保护意识,不能等同于一般情况下的行 人横穿道路,何军辉作为动物的饲养人和管理人在本案中存在一定的过错;受害人陈领娟违反交通规则靠左步行,受惊后未看 清对面来车匆忙横穿道路,其自身也有一定的过错;机动车驾驶员在下雨、石碴路、下坡等不利于行车的环境下仍以较快速度 行车,在前方道路10米处出现狼狗和行人时仍未减速,在陈领娟突然横过公路时临危措施不力,刹车不及酿成惨祸,应承担 主要过错责任。因其与被告何哇玉系雇工和雇主的关系,其执行职务发生的民事责任应由其雇主承担。综此,法院在适用过错 归责的前提下,遵循公平合理的基本原则,依法判决何哇玉、何军辉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分别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42 171.89元和17571.62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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