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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广东省物价局制定《广东省医疗单位自制(配)药物制剂作价管理暂行办法》,自1999年11月1日起执 行。 《办法》明确了自制(配)药物定价应具有条件,生产条件达到地级市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生产标准; 自制(配)药物制剂的生产单位必须持有地级市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制剂许可证》;自制(配)药物制剂每一品种 须经地级市以上药品检验所鉴定合格并取得地级市以上批准文号;自制(配)药物制剂的生产单位应配备具备一定专业知识的 、有成本核算资格的专职或兼职的会计人员。否则,物价部门不予核定其价格,医疗单位不得自定价格销售。 《办法》还对医疗单位自制(配)药物制剂的定价原则作了详细规定:医疗单位自制(配)药物制剂价格,必须 严格按国家财务制度。 相关报道: 国家将力促药品降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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