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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伪证告人赖账 遭制裁被罚五百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11月3日 14:07 南方日报

   本报讯:日前,天河区法院依法对一伪造证据者处以罚款500元的制裁。

  在原告王某诉被告杨某借款纠纷一案中,王某诉称:杨于1993年通过第三人张某向其借款5万元人民币,并 立下借据;该借据由张某书写,交被告审核签名后存在原告处。后经多次催款,被告均借故不还。杨某辩称,其未向原告借钱 ,借据系伪造。在审理过程中,张某作为原告委托代理人和证人参加了诉讼。   天河区法院委托省高院对原告提供借据上 “杨某某”三字进行了鉴定。经与样本比较,省高院作出“倾向认为不是同一人所写”的认定。

  据此,天河区法院认为,原告证据只有借据及张某证言,而借据系由张某所写,借据签名经鉴定也非被告笔迹,原告 未能提供其它证据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故依法驳回其起诉。另针对证人张某造伪证及向法院提供虚假证言,妨 碍审理案件,另制定民事裁定书,对张某依法予以制裁。(金杜、卓丰、国平、颂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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