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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10月29日报道的“永安商厦店庆之日被封门”一事有了明确的说法。 秦淮区人民法院副院长申世亮昨天约见记者时说,建康路104号房产为永安商场所有,1994年7月永安商 厦租赁1-4层7000平方米作营业办公之用,租用期十年,年租金在550万元的底数上每年累计递增5%。1997年 3月永安商厦开始拖欠房租,房东经多次交涉无效于1998年3月向区法院提起诉讼,区法院1998年9月一审判决解除 双方租赁关系,明确永安商厦应支付房东永安商场拖欠租金740万元。永安商厦不服,上诉至南京中级人民法院,中院经多 次调解于今年3月下达调解书,明确房主将年租金降至460万元,租赁方需按月交纳租金。至此,永安商厦已积欠房租83 0万元。调解书下达后,永安商厦因经营不善仍未履行协议支付房租,经房主几次申请强制执行,区法院查封了永安商厦11 个账号,账上总计仅4万元。由于同时积欠供货商大量货款,每天在永安商厦讨债者络绎不绝,法院认定根据商厦目前状况, 已无力履行合同规定及法院确定的义务。在26日区法院主持的调解会上,永安商厦表示自愿将承租场地还给房主。28日开 始的强制执行是在商厦自愿情况下双方配合进行的。目前场内的代销商品正在有序返还给经营户,已查封扣压的自营部分商品 ,下一步将用作抵充商厦对供货商的欠款。施新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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