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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一家老字号不堪行政干预状告主管部门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11月30日 15:18 扬子晚报

  五年前,一家有着50多年历史的老店,经营得正红火,却由于主管部门的行政干预,被搞得“整歇”。今天,这家 商店终于以一个经济主体的姿态,向主管部门的“权威”发出了挑战。

  坐落在南京夫子庙地区闹市口的光明钟表眼镜店,一度是秦淮区商业系统效益最好的企业之一。正当经营发展势 头正酷时,“光明”接到了主管部门秦淮区商业局通知,要求该店顾全大局,歇业三年,将门面房转让给该区商业网点房产开 发公司,用以解决该公司在一开发建设项目拆迁中的遗留问题。“光明”不得不让出自己的店面。根据协议,“网点”支付“ 光明”歇业损失20万元人民币,并在1997年底前“在南京中华路沿街安排不少于40平方米的底层营业房归还光明钟表 眼镜店重新营业”。1995年1月1日,“光明”职工回家待岗。

  然而,三年后“光明”的职工并没有等来他们盼望已久的沿街门面房重新开业。为此,他们多次找“网点”交涉 ,要求履行“协议”,最后才被告知,区商业局早在1996年就背着“光明”和开发公司达成另一协议,将原本应交给“光 明”的40平方米门面房全部“收归”该局所属“永安购物中心”了。“光明”的负责人和职工为此找到局领导,局里提出一 个全新方案:“光明”人员可安排进入购物中心,但不再经营钟表眼镜,并要随时做好下岗的准备。面对这样的变故,“光明 ”员工斩钉截铁地说:“不!”1998年3月,他们撇开商业局,将秦淮区商业网点房产开发公司告上了法庭。

  光明钟表眼镜店主任李渊林在接受采访时指出,眼镜和钟表都是专业性很强的商品,打的是品牌,卖的是字号, “光明”原本是“老字号”,在顾客中有着极好的信誉。为了不让这“无形资产”丧失,“光明”的职工在没有工资收入的情 况下,大家伙凑钱,也没有忘记给营业执照年检。而按照商业局的决定,“光明”不仅独立经营的地位丧失了,连字号也丧失 了。他介绍说,当年,他们歇业后,其让出的店面最终被浙江一个体经营者租用,打的正是“光明钟表眼镜店”的牌子。而真 正“光明”的职工却连续两年没拿到工资、五年没报销医疗费了。

  据了解,1998年12月17日,秦淮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光明钟表眼镜店与秦淮区商业网点房产开发 公司五年前签订的“协议无效”,判决“光明”返还“网点”当年付给的20万元,“网点”退还“光明”在建康路46号的 门面房。1999年10月28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秦淮区法院的一审判决作出裁决,认为原案漏列当事人(秦淮区商 业局),决定将该案发回秦淮区法院重审。“光明”职工指出,将主管局拉上法庭实属无奈。五年来,他们不仅损失了时间, 更损失了企业发展的机遇。造成这样的局面,秦淮区商业局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省社科院经济所研究员吴先满认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制定了包括《企业法》在内的一系列法律法规,企业的 独立主体地位,在法律上已经得到明确的确定。但在实际经济生活中,政府某些主管部门,仍把企业当作自己的附属物,越俎 代庖,干涉企业经营管理。这正是导致上述纠纷发生的原因。相对国有大型企业而言,中小型国有和集体企业在市场经济中处 于弱势,它们的权利更易被忽视,而成为落实《企业法》的“盲区”。他指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主管部门要把自己放在 一个适当的地位,放手让企业真正成为独立的经济主体,多服务,少干涉。

  本报记者刘孝浦 陈迪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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