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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稿:解“牟案”十大疑问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11月4日 23:18 中新社网站

  综合消息:牟其中一案审判的结果还未出来,但通过此案引人深思的问题很多。今天出版的福州晚报发表了一篇 分析性的特稿:

  一是7500万美元究竟是正常贸易融资,还是信用证诈骗?在法庭审理中,牟其中口口声声称南德集团是私营 企业,按国家规定不能直接从事进出口贸易业务,但南德集团又要和澳大利亚X.G.I公司从事进出口业务,迫于这种原因 ,他才通过各种渠道委托国内有关企业进行担保,7500万美元的巨额资金属在进口贸易中发生的正常融资行为,不存在信 用证诈骗。

  牟的这些辩论表面上有道理,但如果稍微有一点进出口业务和合同常识的人,就可以发现,牟其中在法庭上一再 要求宣读的1995年8月8日与X.G.I签的合同,实际上是没有任何实际进口货物的空白合同,该合同对进口货物的数 量、品名、价格都没有实质的规定,因而只能解释为为了骗取银行开出的信用证,采取的一种让境外企业开虚假货单的方式, 因为银行开外汇信用证,必须要有境外企业开出的供货单。

  而且,国外一个人一美元就可以注册一家企业,皮包公司比比皆是。

  二是为什么姚红等4人也成被告?庭审中,除牟其中外,另4名被告人均称自己是无辜的,自己是在南德公司行 使正常职务工作时,不知不觉被“坏人利用,客观上作了犯罪分子的帮凶”(被告姚红语)。旁听者十分纳闷,既然对牟案提 起公诉的性质是单位犯罪,为什么办事人员姚红、牟臣、牟波、夏宗炜同时被提起公诉呢?

  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的《严惩扰乱金融秩序犯罪的若干规定》中就有利用信用证诈骗的犯罪,规定 对涉嫌诈骗的单位主要负责人,也要追究法律责任。何况姚红、牟臣是南德集团融资部的主要成员,同时都实际上参与了信用 证诈骗过程。在新《刑法》中,对此也有明确规定。

  三是5名被告人如何量刑?5名被告中,牟其中作为南德的法人代表和策划主使,其责任肯定最大。

  在剩下的4名被告中,姚红和牟臣的问题最大,他们同为融资部成员,参与了融资过程,对利用信用证诈骗成功 实际作用最大,但姚红有重大立功表现。

  牟波在贵阳出差时带回了信用证诈骗的相关材料给牟其中,如果他贵阳之行是专门为带信用证诈骗相关材料,那 么他肯定有罪;如果他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顺便带回,被人利用当了回帮凶,罪名又要轻很多。但无论如何,与姚红和牟臣 比,他罪名要轻,因为他不是融资部成员。

  夏宗炜的罪最难判。作为牟其中的秘书,她经手在部分文件上盖了牟其中的签名单,如果仅是这样,她应是知道 并参与了牟其中利用信用证诈骗。但法庭审理中,姚红、牟臣都说,很多文件都不是由夏宗炜盖的章,而是由姚红或牟其中亲 自签名,或者盖的是由人保管的南德集团法人章,法庭肯定会对这些重要材料加以鉴别,来确定到底哪些材料是夏宗炜经手的 ,以此量定她的罪行轻重。

  四是如果没有姚红的重大立功表现,牟其中可能会无罪开释,姚红对本案的侦破起了关键作用。牟其中一再声称 自己只提出了融资要求,并未要求下属进行信用证诈骗。如果没有相关证据,牟其中完全可以把责任推得一干二净。如果公诉 机关没有掌握他亲笔签名决定利用信用证诈骗的相关材料,他可以反驳:我只是要求部下融资,并没有要他们用信用证诈骗, 那是具体经办人在操办时的个人行为。

  姚红的证据恰好填补了这个空白,她在公司第一次利用信用证诈骗成功后,就觉察这可能是从事犯罪活动。因此 多了个心眼,偷偷把牟其中交办的文件和往来单据全复印下来,这成为本案以后定性的关键证据。

  五是循环开证还钱是一种商业手段吗?牟其中在庭审中强调自己从一个银行借到钱后,就马上还清了从前面一个 银行借的钱,自己不是从银行骗钱,而是有还款诚意的。

  对他的这种辩解,不能不说是一种法盲的行为。牟其中不了解犯罪是不仅仅看犯罪造成的后果。信用证诈骗属一 种行为犯罪,不管结果如何,对犯罪的认定只有一个标准,即有没有诈骗行为。何况牟其中利用信用证诈骗,给国家造成了重 大损失。

  六是250公斤黄金救不了牟其中。牟其中在庭审中一再强调自己有还款诚意,声称10月28日,国外一家公 司还答应250公斤黄金向一家国际知名银行担保,愿为他提供贷款还清所骗的钱。

  250公斤黄金贷款还钱不能说不是一个闹剧。退一步讲,即使有250公斤黄金和外国银行提供的贷款还钱, 但法庭一旦证实他确实是利用信用证诈骗,牟其中也要服刑,因为信用证诈骗是从诈骗这个行为本身来定性有没有罪的。

  七是检察机关的公诉证据不足吗?9名被告律师和辩护人均在法庭上表明检察机关提起的公诉证据不足。

  其实,检察机关为了把这个案子办成铁案,搜集材料花了近3年时间,证据堆起来有2米多高。由于时间有限, 大量的证据根本不可能出示,在法庭上,公诉人其实只是陈述了该案的主要过程,所谓证据不足是站不住脚的。

  这个百斤重的证据包括银行账目、证人证言、原始单据、往来信函、合同、谈话纪要、记事日记、资金用途和转 移情况、南德经营情况等等,几乎无所不包。

  八是单位犯罪的主体究竟应为南德集团还是天津南德技术开发公司?起诉书上的被告单位主体为南德经济集团, 但涉嫌信用证诈骗的实际上却都是南德技术开发公司。

  有律师提出,被告单位主体不应是南德集团而应是南德技术开发公司。

  法官在庭审时没有正面回答这个问题。

  之所以把南德集团列为被告单位,而不列南德技术开发公司为被告单位,一个重要的理由即融资和利用信用证诈 骗实质上是南德集团完成的,牟其中作为集团和公司的代表,实际上在实施诈骗前,为推卸责任,采取了一种防患措施。他当 初可能设想,万一出了事,把责任推给下属子公司。没想到姚红复印下的大量证据把南德集团这个实际上的信用证诈骗主体展 现出来了。

  由于立法上的差别,国外的企业集团和下属子公司的法人代表不能兼任,这样就防止了“空手套白狼”的诈骗行 为。我国的《公司法》只是规定公司经理、董事不能从事与本公司相冲撞的业务,并没有在法人代表上作出不可以互相兼职的 规定,牟其中正好钻了这个空子。

  九是外贸回报和金融诈骗的回扣如何区别?对正当的外贸回报,一般可返给当事人3‰的回报。但牟其中为搞到 钱,在信用证诈骗中,手续费高达8%。显然是以高回扣的方式,不择手段地套出外汇。

  十是牟案的意义。牟其中利用信用证诈骗的时间,正好是我国对市场经济进行全面规范的时候,很多在旧《刑法 》中没有规定的内容,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相应补充规定。由于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过程,我国私营企业经过了一个“ 混乱”时代,虽然带来了大发展,但也给法律提出了很多新的思考,如何有效地减少、防范经济和刑事犯罪,是90年代中期 后法制建设的重要任务。

  可以说,牟案的审理,从一个侧面表明,中国企业的法制化、市场化、规范化经营时代已全面到来,也只有法制 健全的经济发展之路,才能避免重蹈东南亚泡沫经济的覆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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