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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在校摔伤肾 家长索赔23万元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12月10日 04:23 天府早报

  一位13岁女中学生在校不慎摔伤致残,家长以学校监护不力, 生活设施不安全为由,将学校告上法庭,索赔23 万。昨(9)日上午,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开庭 审理了此案。

  家长:学校未尽监护之责

  今年4月31日晚9点半左右,在都江堰市玉垒中学住读的女儿谢琳到斜对面卢美西的床上取 报纸看时,便从靠窗 小桌爬到对面无床板的上铺,不慎踏空摔伤,后送医院救治时施行了左 肾切除术,经法医鉴定为六级残废。为此,谢琳之父 谢正勇以学校为学生提供的生活设施不 安全,学校未尽监护责任为由,要求学校赔偿女儿医疗费、护理费、损失费、精神抚 慰费、 伤残补助费等共计23万元。

  校方:我们无任何责任

  都江堰市玉垒中学校长达定万及委托律师郎兆熊认为,首先,只有当学生家长和校方签订了 委托监护合同后才算把 监护职责托给了学校或班主任老师,而谢琳入校时家长并未与学校签 订类似合同。其次,学校为谢琳提供的下铺是安全铺位 ,不存在生活设施不安全的问题。再 次, 事发时已是晚10:00—10:10,为学校灭灯就寝时间。因此,谢琳事发 时的行为属于违纪。 另 外,学生入校时学校与学生家长就签定的协议书第三条规定:“学生学习和休息期间,学生 不遵 守纪律,不注意安全造成事故和伤亡,学校不负任何责任”。校方委托律师指出,谢琳 年满13岁,已经具备什么当做、什 么不当做的判断能力,事发造成损伤责任在于自己。

  鉴于双方在法庭上争执激烈,法院将择日宣判。记者 刘成 实习生 陈艳花

  参考资料

  《中国教育报》1999年6月20日刊发了署名文章《当前市民在学生伤害事故认知态度上的异 同与分析》,文 章对下列问题作了部分探讨。

  学校是否监护人?

  我国现行民法明确规定,学校是受国家委托承担对学生教育教学故管理职责,对在校学生的 生命安全负有管理、监 督和保护职责,但并不是监护人。

  学校该不该赔?

  文章中指出,学校在学生在校伤害事故损害赔偿中,如果负有责任,应当根据民法精神,承 担损害赔偿,损害赔偿 额度应与学校过错大小相联系,在特殊情况下,可兼或适用衡平原则 ,不能学生损害多少,学校就赔偿多少。

  学校是否承担责任?

  该文强调,学校对在校学生伤害承担责任与否,要看事故的发生与学校管理职责的履行有无 直接因果关系,要考虑 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有无联系,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归责,只有当学校 在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相关联的活动中有过错,造成学 生伤害,才应承担与过错程度相适应 的责任,不应无限放大学校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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