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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局局长巧取豪夺 妻子助纣为虐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12月10日 09:59 检察日报

  本报讯: 记者黄建良 通讯员曾晓安 汤维骏报道 12月7日,由湖南省衡阳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该市交通局原 局长邹大华、其妻何省秀受贿、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窝赃一案(本报1999年7月20日一版曾作报道),经该市中 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后当庭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邹大华有期徒刑十四年,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以巨额财产 来源不明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以受贿罪判处何省秀有期徒刑五年,以窝赃 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

  据法庭审理查明,1996年至1999年,邹大华在担任衡山县县委副书记、县长,衡阳市交通局局长期间,利用 职务之便,在批放贷款、发包住宅楼基建工程、省道1841线招标过程中,先后受贿人民币35.67万元,美金1000 元;邹在担任交通局局长期间,在向下属县局拨款之机贪污公款10万元;衡阳市检察机关在对邹大华住宅、办公室进行依法 搜查时发现,邹家庭财产合计人民币160余万元、美金650元、港币1万余元,其中有折合人民币86.68万元的巨额 财产邹大华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邹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贪污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何省秀系邹大华之妻,她利用其夫 邹大华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索取、收受贿赂13万元,且对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予以窝藏,拒不交出,其行为已 构成受贿罪和窝藏赃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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