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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由上海市闵行区检察院侦破的黄冠国贪污、受贿、挪用公款608万元案,日前由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作 出一审判决,依法判处黄冠国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55岁的黄冠国原是上海市闵行区商品房开发经营公司经理兼上海利闵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1 994年至1996年间,他利用职务之便,在业务活动中,采用虚构中介机构、招商咨询等手段,贪污223万元;挪用公 款共计285万元;先后5次索贿、受贿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冠国贪污、挪用公款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造成巨大损失,以贪污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万元;以受贿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以 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闵鉴 顾辉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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