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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买来的教训:购房要慎交定金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12月13日 13:42 云南日报

  购买商品房对一般消费者,尤其是对工薪阶层的消费者来说,最好不要交购房定金,这绝不是危言耸听,家住昆明的 消费者刘锡兴夫妇,在认购云南宇联屋业发展有限公司东来大厦的商品房过程中就有了这方面的教训。

  8月上旬,刘锡兴的爱人与宇联屋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该公司印制好了的一份认购东来大厦商品房的认购书。认 购书签好不久,刘锡兴夫妇因考虑孩子上学离东来大厦较远及,孩子在东来大厦活动场所不够宽敞等原因,而向宇联屋业发展 有限公司提出不要房子并要求退出一万元定金。

  刘锡兴夫妇多次打电话或登门要求退还一万元定金,宇联屋业发展有限公司答复他们说,定金不能退还,必须履行认 购书上的条款。这份购房认购书是否真的具有法律效力?一万元购房定金到底能否退还?为此,刘锡兴夫妇先后找过官渡区" 消协"、官渡区司法局、官渡区法院、昆明市仲裁委员会及云南省建设厅房地产业处,希望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支持。多数部 门看了这份购房认购书上的条款,认为退定金的可能性不大,建议他们与宇联屋业发展有限公司协商解决。刘锡兴夫妇希望通 过协商,哪怕能退几千元定金,也比一分退不到要好。可认购书一旦签订,法律效力即大于情面,宇联屋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表 态还是按照认购书办理。云南省建设厅主管房产交易的房地产业处有关人士回答道,他们只负责解释云南省建设厅监制的购房 合同,呼吁购房的消费者认准这一合同。

  这样看来,刘锡兴夫妇的一万元购房定金应作为违约金,归宇联屋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刘锡兴夫妇交付一万元定金 ,当初是在售房人员再三催促下,怕自己认购的房子被别人买去,而现在当定金退还不成时,便有了教训:商品房并非什么紧 缺商品,买房只能签订建设厅监制的购房合同,千万不要因担心房子被他人买走而交付认购定金。一万元对普通消费者来说来 之不易,准备购房的消费者,你们是否从刘氏夫妇购房的经历中悟出了一些经验教训?

  马文科(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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