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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证据丢失 事主状告律师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12月14日 04:15 江淮晨报

  这几天,我省律师界首次因“职业赔偿”陷入尴尬境地:合肥某律师事务所一名律师在为委托人前往天津市办案期间 ,被对方当事人非法拘禁,结果公事包里重要的涉案证据材料遗失,委托人当即向该律师索赔两万元。

  “拿人钱财,替人消灾”。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其首要职责是为委托人争取权益,但在具体办案时可能会出一些“岔 子”,比如应该调查取证时,没有调查取证,造成案卷准备不足;应该预见的突发性情况,没有预见到,致使当庭辩护时陷于 被动;个别律师在开庭时缺席或姗姗来迟,甚至曾出现文件账册、报表等重要证据丢失的现象。律师由于上述原因失职,使原 本胜券在握的官司败诉,其委托人索要赔偿合情合法。

  根据《律师法》和我省《关于律师执业的若干规定》,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造成当事人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 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然后向当事律师追偿。为加强行业自律,我省一些律师事务所还对其在册执业律师制定了内 部责任赔偿的“家规”。然而遗憾的是,大多数老百姓对此一无所知。省律师协会秘书长刘建华告诉记者:“委托人要求律师 赔偿的事儿过去在我省闻所未闻。”

  据了解,“律师赔偿”在国内一些发达城市早就见怪不怪。在上海,80%的律师事务所为降低赔偿风险,不得不求 助保险公司或设立赔偿基金。但是,类似的律师职业责任保险最近在我省推出后,绝大多数律师事务所表示兴趣不大。刘建华 秘书长认为:“除了公众意识有待提高外,还有两个实际困难:第一,保险费能否‘羊毛出在羊身上’,如果摊派在律师服务 费里,势必加重委托人的经济负担。第二,律师的劳动属于社会科学范畴,目前尚未设立律师职业责任鉴定机构,律师尽职否 ,失职否,很难有权威界定。因而,从律师赔偿出现首例纠纷到形成社会共识,还有一段很长的路要走。”本报记者 阮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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