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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史瞒三年只为得保险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12月14日 04:46 北京晨报

  晨报讯 (记者 廖厚才)陈某知道妻子李某患了白血病后,隐瞒事实,向北京平安保险分公司投了一笔“重大疾病 险”及“附加住院医疗险”。后妻子身故,陈某申请理赔,遭到拒绝后诉诸法律,又被判了个败诉。 1995年10月24 日,陈某为妻子在北京平安保险分公司投保重大疾病险5万元,保险期21年;附加住院医疗险5千元,期限1年。陈在填写 的《健康告知书》中声明其妻未患过白血病。一年后,陈申请将重大疾病险增至10万元,但保险公司未同意。 1998年 4月,陈某的妻子因“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变”入院时,称自己的病症“只有3个月”。医院对此表示怀疑,陈某也称妻子病 史“最多3个月”。在医生的再三追问下,陈某承认妻子患白血病已有3年历史,并说李某投有保险,要求医生不要将真实病 史写入病历,但医生如实记录了病情。后来,该医生因工作关系调往其他科室,由医生费某接替其工作。一次,陈某在费某开 具的“化验单”上看到“病史三年”的记载后提出异议,说妻子的白血病病史仅“一年”。费某于是重新开具了化验单,又将 病历中涉及病史之处涂改为“一年”。后医院对费某擅自涂改病历的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 1998年6月22日,陈妻因 “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变”死亡。当日,陈某便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投保人存在恶意投保倾向为由予以拒绝。 西城法院审理认为,陈某在明知妻子患了白血病的情况下投保“重大疾病险”及“附加住院医疗险”,要求医生不要记载真实 病史,违反了保险合同条款等,属“恶意投保”。因为《重大疾病保险合同》规定:被保险人在保险契约生效180天后,初 次患恶性肿瘤等重大疾病或因病致死的,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全数,保险契约即行终止。保险契约订立时,投保人对保险公司 的各种询问应据实说明。如有故意隐瞒或过失遗漏,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契约,并不退保费。鉴此,法院判决解除当事双方的保 险合同,驳回陈某等人要求支付保险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并对其提出了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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