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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督勾结卖淫女 “做笼”抓嫖罚款分成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12月14日 16:09 云南日报

  1998年11月4日,随州市人民检察院收到一封举报信,举报随州市公安局副局级侦查员、二级警督姜作君有如 下违法犯罪事实:

  一、姜作君以其外甥名义开了一家美容院,容留多名小姐从事卖淫活动;后其外甥与一名小姐私奔,姜作君的美容院 又承包给另一卖淫女尹大蓉经营;

  二、姜作君竟与卖淫女尹大蓉、袁某某相互勾结,做"笼子"抓嫖罚款,然后与卖淫女分成。

  1999年5月29日,又一封匿名举报信摆到了随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办公桌上,举报信反映姜作君与卖淫女 袁某某、张某某串通一气,抓嫖罚款后与卖淫女分成;姜作君"办案"只对嫖客罚款,对卖淫女不仅不作任何处理,反而予以 纵容和支持。

  1999年8月2日,曾某在林某的陪同下来到随州市检察院,当面呈递举报信,举报姜作君与卖淫女姜某某、张某 某相互勾结做"笼子",让姜某某勾引自己嫖宿然后张某某通知姜作君前来抓嫖罚款。三封举报信反映姜作君的同一问题,引 起随州市人民检察院的重视。检察长胡修虎作出批示,责成债查部门详细调查,查清事实。

  早在接到第一封举报信后,检察院渎职侦查局侦查二科已按副检察长邱高启的指示,对姜作君进行了初查,初步掌握 了其违法犯罪的一些事实和证据。

  8月12日,经检察长胡修虎签字,随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徇私枉法罪对姜作君立案,进行秘密侦查。姜作君从事 过20多年的公安工作,作案手段隐蔽,具有反侦查经验,要想抓住他的犯罪证据并不容易。侦查二科科长张明会等办案人员 分析;要破此案,关键在卖淫女。

  8月6日晚,检察官几经周折,终于在随州火车站广场上将卖淫女尹大蓉抓获归案。8月18日,随州市人民检察院 决定对姜作君采取强制措施,并对姜作君的住所和办公室同时进行搜查,搜出姜作君办理嫖娼案件所隐藏的部分讯问笔录及其 他相关证据。同日,姜作君被刑事拘留。

  9月1日,姜作君涉嫌徇私枉法、贪污和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被逮捕。10月11日,尹大蓉因涉嫌引诱、容 留、介绍他人卖淫罪被逮捕。

  经过大量的调查取证,检察机关终于彻底查清了姜作君的违法犯罪事实。

  为"创收"铤而走险

  现年53岁的姜作君1975年参加公安工作,1995年5月起任副局级侦察员、授二级警督警衔。

  1998年夏天的一天,姜作君根据群众举报,带着无业人员张四查处李某嫖娼问题,私下做笔录并决定对李某罚款 1000元。随后,姜作君收取李某罚款后不给收据不上缴,给张四"抓人费"150元,其余据为己有。姜作君见这次私吞 罚款没出什么事,胆子就大了。他开始想方设法引诱卖淫女为自己多"创收"。1998年6月,姜作君经人介绍,在随州火 车站广场认识了正在夜幕下拉客的卖淫女尹大蓉。姜作君明知尹大蓉正在火车站广场拉客,不仅不予制止和处理,反而在以后 的时间里与尹大蓉频频接触。有一次,姜作君对尹大蓉说:"如果你提供嫖客线索,一经查实,我不但不罚你的款,还可将嫖 客的罚款与你分成。"姜作君还授意尹大蓉:"你设法勾引嫖客,发生关系后,马上打我的BP机,输入特定密码,通知我来 抓,罚款可按15%-20%比例与你分成。我是公安局的,绝对保证安全。"尹见有利可图,表示同意。

  为了拴住尹大蓉为己所用。姜作君在以"分成"相诱时,进一步对尹多方笼络。1998年8月底,尹因赌博被民警 现场抓获,打姜的BP机叫他赶快带1000元来"救"自己。姜收到寻呼后,马上带上1000元赶到尹的租住处,先以公 安人员的身份打招呼说情,见不奏效,只得缴了1000元,将尹赎了出来。

  姜作君笼络住尹并与之逐步达成"协议"后,认为仅靠尹一人提供“线索”,“创收”还是不够多,又开始物色新的 对象。不久,姜作君又认识了从陕西来的卖淫女袁某某。他对袁说:"你接到嫖客后就通知我,我给你15%的分成,保证不 处罚你。“袁见姜与尹关系密切,合作得“轻松愉快”,就爽快地答应了。两人经过第一次"合作"后,袁也开始死心塌地为 姜提供"线索",一旦勾引到嫖客,或当时或事后肯定通知姜。

  设“线人”里应外合

  1998年下半年,姜作君通过尹认识了某酒店服务员周某。姜见周长得年轻漂亮,多次和尹大蓉串通,引诱周从事 卖淫活动,勾引嫖客给自己提供"线索"。1998年冬,尹对周说:"你在外面找有钱的男人睡觉,然后记住他的单位、姓 名或传呼号、手机号、摩托车号,再告诉我,到时候我给你钱。"为了便于联络,姜作君还为这些卖淫女拨打自己的寻呼设下 特定的密码,一收到这些含有特定含义的密码,姜不用回电话就能准确无误地赶到现场。

  有时,尹、袁等人勾引到嫖客后,就通知姜作君,为了保证抓嫖万无一失,在嫖客到这些卖淫女的租住处之前,姜就 干脆埋伏在附近,等屋内发出已经发生性关系的信号后,他便开始敲门。在姜作君的保护、支持和纵容下,在其给予罚款提成 的引诱下,尹大蓉、袁某某、姜某某、周某都先后成为姜作君的"线人",为他提供过次数不等的"线索",并先后从姜作君 手中分得数额不等的"提成"。

  据检察机关查实,从1998年6月到今年下半年,在姜作君罚款可以分成的引诱下,尹大蓉先后卖淫三次,袁某某 卖淫九次,姜某某卖淫两次,尹大蓉引诱周某卖淫一次。

  物色到卖淫女后,姜作君的"线索"多了起来,他的胆子也越来越大。不但对尹大蓉、袁某某等卖淫女疯狂拉客、卖 淫的行为不予制止,反而鼓励她们以各种手段勾引有钱的嫖客。

  1998年10月的一天晚上,农民晏某某路过随州市区一十字街,正遇上在此勾引嫖客的尹大蓉、袁某某及蒋某某 。蒋某某是尹大蓉雇请的保姆,平常帮尹洗衣做饭,偶尔也帮尹拉客、通风报信,靠尹养活。

  蒋某某见晏某某是自己的老熟人,便上前勾引。两人聊了几句后,蒋某某便对晏某某说:"到我们那儿去玩一下,保 证又便宜又安全。"晏某某还未表态,便被蒋、尹、袁三人连拉带扯地带到尹的租住处。三人端茶倒水,热情招呼晏,又打开 客厅里的影碟机播放黄色录像给晏看。其后,晏被袁某某拉进室内,尹大蓉即打姜作君的BP机并留密码,表示已勾引到嫖客 。姜作君收到呼机后,迅速带头雇请人员张四赶到尹大蓉的租住处。为了不引起晏的怀疑,姜作君将袁和晏两人一起抓了起来 ,让张四先带袁下楼。张四带袁下楼后,即将袁放走。姜作君随后将晏带到一餐馆做笔录,将晏的650元现金、一个BP机 和70余公升汽油票扣押,决定对其罚款2000元。几天后,姜作君在一餐馆接受晏的宴请后,收取罚款1600元,连同 扣押的现金等共2250元。他不给收据,不上缴,事后送给袁某某提成款300元,给张四"抓人费"50元,将余下的1 900元装入自己的腰包。

  1998年12月14日晚约9时,袁某某在外拉客时遇到王某某骑摩托车回家,即上前勾引。遭拒绝后,袁仍不死 心,又假意说:"刚好,我也要回家,你能用摩托车送我一程吗?"王同意了。袁上车后将王搂得紧紧的,继续进行挑逗,并 将自己的BP机号码写在一张纸上,塞给了王。过了两天,王按捺不住,便打袁的呼机,袁便将王带到尹大蓉的租住处嫖宿。 几天后,袁向姜作君提供了王的摩托车号码。姜作君据此查出王,收取其罚款2300元,给袁某某提成款350元,个人实 得1950元。

  罪孽重法不容恕

  为达到长期利用卖淫女为自己"创收"的目的,姜作君在做笔录时将卖淫女和嫖客的名字全用假名,保护、纵容她们 从事卖淫、嫖娼活动。

  1998年11月10日晚,随州市一退休干部吴某某骑自行车到火车站广场玩,被袁某某之姐拉到袁某某的租住处 ,袁某某见勾引到嫖客,便叫其姐打姜作君的BP机。姜作君随后赶到,将吴某某带到公安局作讯问笔录,开口便要罚800 0元,后经交涉减到6000元。姜作君说:"如果今天交就只罚5000元,明天交就要6000元。"吴无奈,当场给姜 打了一张5000元的欠条,并许诺第二天交款。作好笔录后,为替吴"保密",姜又将吴某某的名字改用假名"吴锋"。次 日上午,吴某某到银行取出5000元到约定地点将钱如数交给姜作君。姜收取罚款后给袁某某提成款800元,给雇请人员" 抓人费"100元,个人实得4100元。

  1999年4月15日,个体户蒋某某被袁某某勾引到租住处嫖宿。次日下午,蒋某某又带着同伴吴某、黄某某找到 袁,袁将其三人带到尹大蓉的租住处嫖宿。姜作君收到尹的呼机后,迅速带人赶到尹的租住处将5人带走,决定对吴、黄分别 罚款1500元,对蒋罚款5000元,后给尹提成200元,给袁提成500元,余款均被姜侵吞。在姜作君与尹大蓉等5 名卖淫女的相互勾结、恶意串通之下,姜作君不请示不汇报,不按法定程序办案,共私自抓获嫖客20人,除一人因无钱没罚 到款外,对其余人均作了1000元至5000元不等的罚款,罚款总额达4.5万元,给卖淫女提成款共5000余元,余 款大部分被姜作君私吞。1999年11月9日,随州市人民检察院对姜作君依法提起公诉。起诉书说,被告人姜作君身为国 家司法工作人员,对尹大蓉引诱、容留他人卖淫的违法犯罪行为不依法履行职责,反而怂恿、支持,从中牟取私利;以对嫖客 罚款给予分成相诱,刺激妇女卖淫;利用职务之便,采取不给收据、撕毁和隐匿讯问笔录等手段,秘密收取罚款予以侵吞,分 别构成徇私枉法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和贪污罪。

  (滇池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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