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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视告屠洪纲方舒合同纠纷案今审理终结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12月14日 16:32 扬子晚报

  北京讯:北京中视电视信息中心诉被告屠洪纲、方舒演出合同纠纷一案,12月14日上午,经北京宣武区人民 法院公开开庭,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7年5月,原告与二被告签订了演出合同书。6月2日,原告按合同给付二被告劳务费45 000元,被告屠洪纲开了收据。该演出因故停演,双方于6月25日在原合同书上重新签约为:“在今后的演出中请屠洪纲 、方舒能够准时参加,此次所付的一场定金,就是为下一次演出的定金(一场的)十天前告知对方”。1999年4月,原告 找了一位演员给屠洪纲打电话告知二被告参加湖北黄石市的演出活动,屠洪纲表示另有演出,而未参加原告组织的演出。为此 ,原告以被告违约为由起诉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双倍返还定金。二被告以原告未按合同约定在十天前通知为由,不同意原告 的诉讼请求,并表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另查,北京中视信息中心营业执照中没有组织演出的经营范围,也没有文化娱乐经营 许可证。屠洪纲、方舒有个人营业演出许可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中视电视信息中心与屠洪纲、方舒签订的演出合同书无效。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屠洪纲 返还北京中视电视信息中心人民币4.5万元。三、驳回北京中视电视信息中心及屠洪纲、方舒的其他诉讼请求。(王伟 李 凤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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