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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原南京市建邺区财政局长张锦云因贪污4.3万元、挪用公款83万元,昨日被下关区法院判处有期徒 刑8年。 1995年张锦云出任建邺区财政局局长、不久她帮其弟办了公司并利用职权将公司挂靠在一校办工厂名下。1 996年5月—1997年12月,张兼管建邺区道路指挥部的财务工作,她分三次从某火锅城开出近4万元的发票,在道路 指挥部报销抵账,此间,张又用该市几家单位的发票以餐费、礼品、办公用品等名义在道路指挥部的账上共报销26245. 45元,并将其中的19645.45元占为己有。1996年2月至1997年10月间,张擅自挪用公款共计83.01 66万元。此外,她还多次将区内一些单位拨来的60多万元划入其弟公司的账户上,事后仅付一些利息款。(张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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