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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钱列阳为“德国牙医”辩护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12月16日 04:55 中国青年报

  “本报12月13日报道了德国牙医”章俊理一案在全国引起巨大反响。人们纷纷痛斥章俊理医德败坏、害人无 数之时,北京中孚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钱列阳却“冒天下之大不韪”,从北京赶到南昌为章俊理作无罪辩护。

  11月29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公审“章俊理”案。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非 法行医”两项罪名起诉章俊理。前后7天的法庭调查,钱列阳与公诉方展开了激烈辩论。

  钱列阳认为,章俊理的行为,并不违法,只是违反医疗常规而已,因为违法行为必须要有一个法律明文禁止。而 扩大截冠的范围,国家医疗法规没有禁止性的规定。

  公诉人称:找不到禁止扩大截冠的法律条文,并不等于章俊理无罪。因为,身为“口腔技师”的他,明知采取锯 冠、磨冠、拔牙的方法,应严格掌握适应症。可他却为牟取非法利益,诱导患者多做人造冠、义齿,扩大治疗范围,单独或伙 同他人对患者采取破坏性、扩大化、非治疗性的处置,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故意 伤害罪。

  章为自己辩护时也说:“我们是在无痛的情况下,在医院里给患者实施手术。而法律上说,故意伤害,是暴力情 况下对人实施伤害。所以,我们的行为只能算是医疗事故。”公诉人当庭反驳:具备一定口腔医学知识的人,都应该清楚锯、 磨、拔牙的适应症和治疗原则,加上诊所其他医务人员的提醒、技术顾问的劝阻、患者的投诉,章本应该深刻反省自己的美容 光矫牙、烤瓷牙的制作,具有人身侵害性。但章仍然我行我素,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因此,主观上有伤害的故意。其次,医 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疾、组织器官损伤导致障碍。既然章是故意 致患者人体组织完整性的破坏,就谈不上过失,更谈不上医疗事故。

  钱列阳认为,章获取资格证书的时间在新刑法颁布之前。要追究“非法行医罪”,则只能追究新刑法颁布之后的 行为。而在此之前,充其量只能追究行政责任或吊销执照之类。公诉人:被告人章俊理在1989年至1998年这段时间的 做法,是一种连续不断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有关理论“犯罪行为有连续性或者继续状态的特征,一般以犯罪行为终了时的法 律规定来加以认定”。

  章的家人认为,章有“主治医师”职称,具备行医资格,所以不是“非法行医罪”。公诉人:章俊理1991年 3月被中国科技人才交流中心评定“主治医师”职称。可该交流中心不具备评定职称的资格,因而职称无效。事实上,章仅有 “口腔技师”职称,根本不具备行医资格。

  就在钱列阳全力为章俊理进行无罪辩护的时候,法学界又提出了一个可能让他更加为难的问题。

  江西社科院法学教授、高级律师李云龙认为:起诉书中认定犯罪嫌疑人章俊理罪名不全面,漏掉了一个重罪-- -诈骗罪。

  他说:章俊理非法行医10多年,故意伤害1000多人,为什么能够得逞?关键问题是章俊理具有行医欺骗性 。

  我国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 财物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有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 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章俊理的种种行为,已经构成重大诈骗嫌疑。而且,其非法骗取财产达几千万元,属于诈骗数额特 别巨大之规定,此案应当由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本报记者 李菁莹

资料:中国互联网权威管理机构CNN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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