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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顽童烧伤 法院判市政公司先赔七万八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12月17日 04:37 北京晨报

  晨报讯 10龄童马某在施工工地玩耍时引燃放置于工地现场无人看管的油桶被烧伤,昨日法院判决他获赔7800 0元。 烧伤男童马某的诉讼代理人陈述:1997年9月17日19时许,吃过晚饭的马某和小朋友在“新世界”一期工程 西北角工地玩耍。工地放置着七八个无人看管、也没有警示标志的油桶。马某把其中一油桶推翻,用随身携带的燃具将流在地 上的油料引燃,燃起的大火无情地将马某的双手、双腿内侧及生殖器烧伤。 此次事件给马某在身体上和精神上造成极大痛苦 ,故起诉要求施工方赔偿包括今后治疗费在内的医药费68000元和护理费、误工费、营业费46600元和精神损失费2 0万元。 施工单位则指出,油桶不是他们的,因此对马某法定代理人提出的赔偿诉讼请求不同意承担。 当日合议庭进行了 评议。 施工单位虽口头否认事发油桶非其所有,但在诉讼期间未举出油桶非其所有的免责证据。法庭推定油桶为市政一公司 所有,施工单位对事故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马某事发时只有10岁,系法定限制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没有正确履行监护职 责亦应对事故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马某烧伤部位涉及生殖器官,生殖器功能是否受限现无法确定,只能待今后发育成熟后方 能断定,就此的各种赔偿要求应在今后另案解决。法庭综合各方责任,判决要求市政一公司赔付马某医药费50000元,护 理费、营养费、误工费8000元及精神损失费20000元。(刘润华 齐鸿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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