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触电致残儿获赔二百万 其中精神损失费三十万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12月18日 16:47 羊城晚报

  本报讯:广东南海市九江镇五岁男童被变压器烧伤,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前天一审判决对此负有责任的南海儒林二中 和南海供电局向受伤者赔偿207万元,其中包括精神损失费30万元。

  1998年12月16日,张少南及李琼玲之子张楚鹏在南海市九江镇儒林二中教工宿舍楼下的学生运动操场上玩耍 。张楚鹏与一女同学走进操场附近的变压器房,张受高压电流冲击,双方被严重烧伤、致残。

  佛山市中院审理认为:南海市供电局应承担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负有赔偿原告人身损害的60%责任;儒林二中、 南海市供电局之间已构成共同侵权,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原告监护人因未尽监护责任,也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新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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