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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瓶可乐有异物 法院判决换一瓶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12月18日 18:46 西安晚报

  本报讯:(记者张浩然)引起人们普遍关注的刘保忠与西安中萃汉斯食品有限公司产品纠纷案终于有了结果。未央区 人民法院16日作出一审判决,西安中萃汉斯食品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为原告刘保忠更换可口可乐饮料一瓶,并驳回原告 要求在全国性报刊上向其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1998年8月,经销商刘保忠在经销可口可乐饮料中发现,其中一瓶内 有白塑料状的异物,另一瓶有变质的浑浊絮样,但瓶盖的出厂日期字样已无法辨认。事情发生后,刘保忠即找厂家解决此事, 提出西安中萃赔偿其经济损失6万元的要求,而厂家坚持先更换饮料。由于双方条件差异较大,刘保忠于1999年11月向 西安未央区法院提起诉讼。在庭审中,原告刘保忠要求被告西安中萃补偿其经济损失1万元,更换可口可乐饮料两瓶并在全国 性报刊上向其公开赔礼道歉,而被告西安中萃汉斯食品有限公司只同意更换饮料,对其它要求则不愿接受。

  未央区法院经过调查取证,认为原告经营的饮料中发现异物,被告西安中萃虽对产品质量提出异议,但态度诚恳、积 极,为其更换并无不妥之处,而原告为获取高额索赔,故意扩大损失,要求被告接受其无理条件毫无道理,故原告以此为由, 要求被告西安中萃汉斯在全国性报刊上向其公开赔礼道歉理由不足,不予支持。原告出具的带有絮状物的变质饮料,由于保质 期无法辨认,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另一瓶饮料中有明显的携带物,被告虽提出异议,但不能提供有效证据,故依法 认定为不合格产品。原告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1万元的请求,由于未能出具其损失的有效证据,故其请求不予采信。为此,法 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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