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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部位被踢伤 十四岁女孩二上法庭要说法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12月2日 03:29 辽沈晚报

  本报大连消息因不服法院一审判决,14岁女孩袁航(化名)就人身损害又愤而上诉至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1 1月25日,大连中法开庭审理了此案,袁航同时又提出将原所在学校追加为第二被告。

  作为袁航的法定代理人,其母袁立春(化名)称,1998年12月25日中午,被上诉人吴白(化名),男, 16岁,在教室门口与袁航发生口角,吴白便向袁航小腹、外阴踹了三脚,而此时正值袁航经期,吴白的行为造成袁航停经、 尿血。

  双方经派出所调解无效,今年5月,袁航起诉至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吴白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等7 000元人民币。9月,西岗区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吴白赔偿袁航人民币1000元。袁航不服,遂上诉至中级法院。

  在当天的法庭上,除了追加原所在学校为第二被告、被上诉人赔偿医疗费外,袁母又提出吴白赔偿其14岁女儿 下腹部、膀胱、外阴被踢受辱的精神损害费5万元。袁母解释说,“学校在学生上学期间对学生负有特定的监护义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防范、制止发生未成年学生的人身安全事故是学校的法定义务。而发生袁航被打的事,是 因为学校及老师疏于管理,所以追加学校为第二被告。”谈到精神赔偿,袁立春说,被打后,袁航经常受到吴白的个人攻击, 孩子精神受到很大刺激。虽然今年凭借顽强的毅力考上了重点高中,但现在一路过学校就害怕,女儿已被吓出了毛病。

  一审时,两位当事的未成年人均未到庭。但25日,14岁的袁航出庭了。在法庭调查期间,吴白的父亲作为法 定代理人,指出袁航向法庭出示的病志、发票等有作假行为。袁航对此进行了反驳,同时说,她现在最大的要求是被上诉人当 庭赔礼道歉。

  由于被上诉人拒绝调解,法庭当天没有审判。

  驻大连记者吕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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