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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保护赌债 浙江成功抗诉一借贷案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12月2日 11:11 检察日报

  本报讯: 记者曾祥生 通讯员冯明行报道 由浙江省奉化市检察院提请抗诉的申诉人田永岳与被申诉人毛爱飞借贷 一案,经奉化市法院再审,日前作出了撤销原判决,驳回原告毛爱飞要求被告田永岳归还8.2万元及偿付利息的诉讼请求。

  1997年6月,毛爱飞凭田永岳出具的四张借条向奉化市法院起诉,诉称田永岳因做生意分四次向他借款计人民币 10.2万元,尚欠7.8万元及利息未还。在法院审理此案时,毛、田二人均陈述该四笔款系做生意而借和做生意所产生的 债。奉化市法院据此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并判决田永岳偿还毛爱飞借款7.14万元并支付利息。判决生效后, 田永岳不服,于1997年9月向奉化市检察院提出申诉。

  奉化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毛爱飞与田永岳借贷一案,除其中1.94万元属正常的民间借贷外,其余三个借贷关系 合计人民币8.2万元系赌资款。赌博是非法活动,因赌博而形成的“借贷”不是合法的借贷关系,不受法律的保护,遂依法 向宁波市检察院提请抗诉。1997年12月,宁波市检察院以原审判决错将赌博之债作为民间正常借贷关系认定,造成错判 为由,向宁波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宁波中级法院指令由奉化市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再审。再审认为,由于原审原 、被告隐瞒了事实真相,致原判对其中三个借贷关系的事实认定错误,判决驳回毛爱飞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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