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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一职工为18元工资走上法庭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12月2日 11:20 检察日报

   日前,山东省沂南县法院审结一起企业侵害工人合法权益引发的返还扣发工资纠纷案,依法判处某企业返还原告李 志亮被扣发工资18元。

  李志亮系某企业磨工车间职工,今年4月30日、5月4日、5月5日先后上班迟到三次,企业依据本单位规定给予 李志亮每次罚款2元,共计罚款6元的处罚。该企业在发放今年5月份工资时竟扣发李志亮工资24元,多扣18元钱。李志 亮多次向公司索要被多扣工资未果。今年8月24日,李志亮向沂南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以超申请仲裁 时效为由,于8月26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李志亮遂于8月27日诉至沂南县法院,要求企业返还多扣的18元工资,并赔 礼道歉。法院认为,李志亮违反劳动纪律管理规定,上班迟到应当受罚,某企业已在罚款单上注明每次罚款2元,三次共计罚 款6元,却在发放工资时扣发24元,侵害了李志亮利益,其多扣工资应予返还,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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