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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同村人借宿却遭暴力 桐庐上演“农夫与蛇”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12月2日 13:59 钱江晚报

  本报讯:临安市河桥乡白下村叶景春,日前“获得”了有期徒刑10年,还要掏出罚金5000元。

  叶景春曾因犯销赃罪被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今年4月7日刑满释放。1999年7月29日 上午,叶景春随身携带一种催眠药,乘车到桐庐县分水镇。当晚7时许,叶景春与自己同村的、现租住在该镇玉泉路42号的 程某某那里,见程某某一家已吃过晚饭,无机会下药,遂到该镇新淳公路旁的一店内,购买了铁榔头、裁纸刀各一把。当晚9 时许,叶景春到程某某处借宿,出于同情和同乡之谊,程某某答应叶借宿。叶景春与程某某的母亲郑某某、外甥王某某(男, 7岁)同住一室。当晚11时许,叶景春见郑某某已熟睡,便用随身携带的铁榔头击打郑某某的头部,欲实施抢劫,由于郑的 反抗,王某某被惊醒,见状呼叫,叶景春即逃离现场。郑某某被他人送往桐庐县第二人民医院抢救,诊断为急性硬脑膜外血肿 伤,经法医鉴定,郑某某已构成重伤。后来叶景春在亲友的劝说下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经过审理,法院认定,叶景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并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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