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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10龄童马某在施工工地玩耍时引燃了无人看管的油桶被严重烧伤,家长要求施工单位赔偿31万元。近日 ,此案在崇文法院审结,受伤男孩胜诉获赔。 1997年9月17日19时许,吃过晚饭的马某和小朋友一同在新世界一期工程西北角工地玩耍。在马某玩耍地点 ,零散放置着七八个无人看管也没有警示标志的油桶。马某玩耍中把其中一油桶推翻,用随身携带的燃具将流在地上的油料引 燃,燃起的大火无情地将马某烧伤。由于伤情严重,经过治疗的马某目前“大腿、会阴、腹部留有疤痕且疤痕增生,其双下肢 活动受限,还需手术整形植皮治疗”。 经评议,法庭认为事发现场在市政一公司的施工范围内,市政一公司对该现场所在地的安全管理负有职责。由于市政 一公司对属“易燃、易爆”危险品的油桶未尽看管之责,系严重失职行为,对事故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法庭判决要求市政一 公司赔付马某医药费5万元,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8000元及精神损失费2万元。 (刘润华刘鸿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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