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新闻
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社会新闻 > 检察日报 > 新闻报道
 


明为联营实为借贷 行为违法双方受罚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12月23日 10:59 检察日报

  案情:1994年12月28日,某矿业开发公司(乙方)与某外贸公司(甲方)就购销空调机业务,签订了一份《 合作经营协议》。该协议载明:1.乙方一次性投入联营资金人民币10万元,回笼期限为3个月;2.甲方负责空调机的购 入和销售业务;3.空调机销售后,不论经营盈亏,甲方都应保证归还和付给乙方投入的联营本金10万元和利润、利息1. 5万元。协议签订后,开发公司依约付给外贸公司经营空调机款10万元。而外贸公司先后4次只归还开发公司投入的联营本 金39260元,尚欠本金60740元和约定利润1.5万元,开发公司在经多次催讨未果的情况下,遂提起诉讼。

  审理: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某矿业开发公司虽与被告某外贸公司签订《合作经营协议》,但没有参与经营,又不 承担经营的风险责任。而被告不论经营盈亏,都应保证归还和付给原告投入的本金和约定的利润。这种违反金融法规,明为联 营,实为借贷的《合作经营协议》无效。故除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判决:被告某外贸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 归还尚欠原告某矿业开发公司投入的联营本金60740元外,法院还另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 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之规定 ,作出民事制裁决定:

  一、收缴被制裁人某矿业开发公司约定取得的利润1.5万元,上缴国库;

  二、收缴被制裁人某外贸公司从约定还款期满之日起至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的利息24979.33元 ,上缴国库;

  三、对被制裁人某外贸公司处以罚款2250元,上缴国库。

  评析:这是一起典型的假联营、真借贷案例。

  《商业银行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 业务。”基于此,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6)15号《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 指出:“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对于合同期限届满后,借款方逾期不归还本金,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 院的,人民法院除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发〔1990〕27号《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 第(二)项的有关规定判决外,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的利息, 应当收缴。该利息按借贷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约定,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借款人未按 判决确定的期限归还本金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最高人民法院 法(经)发〔1990〕27号《解答》第四条第(二)项规定:“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 加共同经营,又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 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的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以收缴,对另一方则 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所以,法院对本案中双方作出的民事制裁,完全正确。







 
  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检察日报 > 新闻报道

网站简介 | 网站导航 | 广告服务 | 中文阅读 | 联系方式 | 招聘信息 | 帮助信息

Copyright(C) 1999 sina.com, Stone Rich Sight.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四通利方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