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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了东西疑人偷 侵害名誉要赔偿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12月23日 11:09 检察日报

  日前,江西省上犹县法院审结一起因怀疑他人盗窃钱包,侵害他人名誉权的民事赔偿案,依法判决被告胡某立即停止 对原告卢某的名誉侵害,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名誉损失费300元。

  4月5日下午,卢某在上犹县东山大厦三岔路口候车回娘家,恰遇胡某骑车路过,因二人娘家同住一村,卢某即 搭乘胡某摩托车。行至中途,胡某发现绑在摩托车货架上的一只皮包不见了,他让卢某在原地等候,自己骑车返回原路寻找, 没有找到,便怀疑是卢某偷走了,于是向“110”报案,因胡某所述无法查实,值班干警未作出处理并让卢某回家。当卢某 离开公安局时,胡某上前纠缠,要卢某还包,引起附近群众围观。第二天一早,胡某来到卢某家,大声指责卢偷了他的钱包, 经路过群众劝解方才离开。嗣后,卢某要求胡某公开澄清“偷包”一事,并赔礼道歉恢复名誉,遭胡某拒绝,卢某遂向法院提 起诉讼。

  (朱仕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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