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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如皋人毛凤英在葛市信用社存款,工作人员出具了一张大写金额柒仟元,小写金额700元的定期整存整取 储蓄单,期限一年。今年4月,毛凤英发现存单金额大小写不一致,交涉未果,便提起诉讼。信用社提供当日现金日记账和柜 面现金轧账记录,证明毛凤英存入的是700元,而法院认为被告提供的证据属其内部记账凭证,不具有证明力。判决信用社 按7000元本金和约定利率向原告兑付。(孟大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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