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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讯:湖北首例管理者跳槽索赔纠纷案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12月24日 15:02 长江日报

  在越来越多的人们眼里,“跳槽”这个词语早就不带任何贬义色彩了,在得到充分的理解和宽容的同时,“跳槽”还 有了一个更加体面的别名:人才流动。

  但唐永宁的跳槽却“跳”出了一场引人注目的官司。

  这并不是因为唐永宁出自湖北省企业“大哥大”武钢,也不是因为他是一个高级管理者,而在于他当初的那一“跳” 违背了规则,“跳”出了格。

  昨天还在追查“跳槽”者今天自己却“跳”了

  这是一个令人眼花缭乱的时代。种种难以抗拒的诱惑让许多“身怀绝技”者无法按捺住自己躁动的心。

  技术人员云集的武钢自动化部在不自觉中成了一个“跳”动频繁的“火山口”。

  1997年10月,又有几名技术人员不辞而别。作为部信息中心副主任兼技术管理科副科长(没有正科长,实际上 的负责人),唐永宁积极配合部人事部门四处追查“叛逃”的手下。

  这一天,部人事部副部长乐海宁又找到一名离去的技术人员谈话,人家一句话将他呛得哑口无言:连唐永宁都走了, 你们还找我干什么?

  回来一查,唐永宁果真走了,到了东大阿尔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办事处。

  其实唐永宁此举也不算太“突然”,早在一个月前的9月26日,他便向上递交了一份辞职报告。报告中称:自19 82年进入武钢,15年里,工作虽勤勤恳恳,却一事无成……工资待遇比同年大专毕业的妻子还低。因此经过慎重考虑,提 出辞职。

  一个星期后,唐永宁收到了自动化部正式的回复通知:报告没有被批准。但唐永宁还是走了,他走得非常坚决。走之 前他显然还研究过《劳动法》,因此他知道员工在递交辞职报告一个月后可自动离去,所以他选择了10月28日。

  但不顾一切毅然离去的唐永宁却忘记了他与武钢曾签订过的几份合同,这几份具有法律效应的合同注定他这一“跳” 违背了“游戏规则”,也注定了他日后在法庭上的失败。

  苦劝无果 武钢拿起了法律的武器

  从1982年大学毕业来到武钢,唐永宁很快在所在领域崭露头角,武钢也认定他是一位可造之材。

  从1986年开始,武钢先是送唐永宁到华工读硕士研究生,接着又两度花巨资将他送往香港和新加坡培训。

  在住房等方面,唐永宁也享受着特殊的政策。

  被精心培育的唐永宁也的确是武钢不可多得的人才,他所在的部门掌管着国内最先进的大型计算机,是武钢发展的“ 总控制室”。他这一走,总投资达4000万元的大型计算机网络的建设便陷入停滞状态。直接、间接损失难以估算。

  人才难得,武钢当然想极力挽留唐永宁,有关人员数次做他思想工作,但他去意已决。

  对方如此“绝情”,而损失又是如此之大,武钢在愤怒中毅然拿起了法律的武器。

  唐永宁在武钢留下了三份合同。一份是就读华工研究生时,与武钢签订合同书,约定:研究生毕业后应无条件到武钢 工作,在武钢连续工作未满15年的,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调离……另一份合同是1995年赴新加坡接受培训时与武钢签订 的出国协议书,约定:唐永宁有责任为武钢服务10年。这两份合同都有明确的违约赔偿协定。此外,唐永宁还与武钢签订了 无期限劳动合同。

  三份合同在手,武钢对在法庭取得胜利信心十足。

  官司层层升级 一项赔偿耐人寻味

  1997年12月,武钢向武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在申请中,武钢除要求唐永宁赔偿就读研究生 和出国进修的费用外,还有一个特别的要求:判定唐永宁赔偿擅自离职后给武钢带来的损失。

  一个看似并不复杂的劳动争议在武钢的最后一个要求中演变成了全省第一例因管理者“跳槽”索赔纠纷案。

  在全面调查事实的基础上,1998年8月5日,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唐永宁除赔偿武钢就读研究生和出国 进修的费用外,另赔偿武钢大型计算机项目因他擅自离去带来的损失———按4000多万元的资产闲置27天的同期利息计 算共25.564931万元。(唐离去27天后方有接任者。)

  对此裁决,唐永宁不服,于是起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院的判决与市仲裁委的裁决大同小异,官司最后打至湖北 省高级人民法院。

  今年11月8日,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唐永宁赔偿武钢培训费用12.557231万元,同时赔偿武钢经济损失 15.338959万元,东大阿尔派公司对赔偿费用负连带责任。

  一场并不复杂但却异常艰苦的官司由此画上句号。

  “跳槽”案留给我们的思考

  唐永宁跳槽案经本报及其他媒体披露后,迅速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

  一些读者在对唐永宁被判赔偿武钢培训费用的同时,对赔偿他的离去带给武钢的损失则表示困惑;还有人追问:当特 定的时期与单位签订的合同(比如就读、出国等),难道真的有那么大的法律效应吗?

  对此,法律专家的看法是,在市场经济下,尽管人才流动是一种十分正常的现象,但不管怎样,人才流动都应该依法 、有序地进行,而不能不负责任、不计后果。他们认为,唐永宁“跳槽”实际上可以成为后来“跳槽”者一个很好的教材。

  但这应该只是唐永宁“跳槽”案留给我们思考的一个方面。

  另一个我们必须不容回避的问题是:在市场经济下,我们的企业怎样才能更好地留住人才,尽可能减少人才“跳槽” 事件的发生?

  近几年中,武钢通过不断地积累,总结出了五种留人的办法:感情留人、教育留人、事业留人、待遇留人、法律留人 。很显然,之所以将“法律留人”放到了最后,武钢也只是不到万不得已才为之。记者 范文生 通讯员 白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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