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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水不含碳损财三十万 支票出票人状告开户行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12月24日 15:31 长江日报

  本报沈阳消息:/p>

  没用碳素墨水填写支票,结果导致骗子将支票涂改后,从银行骗走人民币34万余元。日前葫芦岛中级法院对由此而 引发的支票出票人状告支票开户银行一案作出了判决。

  1997年9月11日,一个自称是河北某刀具厂推销员的男子卖给锦西水泥厂焊刀18把,总价值200.02元 。卖刀人称要转账支票,水泥厂便为其开了一张中信银行葫芦岛支行的转账支票。卖刀人将原支票金额用消字灵消退后,改为 34.8万元,并将支票拿到农行连山支行城西分理处办理了临时账户。农行连山支行把支票交到中信银行(通过人民银行清 算),中信银行把34.8万元划给农行,农行又把这些钱给了骗子。发觉被骗后,水泥厂报了案,但公安机关未能破案。今 年初,水泥厂向法院起诉,认为中信银行未认真审查支票导致被骗,要求中信银行赔偿。法院受理后,又追加了农行连山支行 为被告。

  诉讼前和诉讼期间,公安机关和中国刑警学院三次对被涂改的支票做鉴定,都认定水泥厂未用碳素墨水填写支票,刑 警学院鉴定水泥厂用的是“不含碳的有机黑墨水”。

  葫芦岛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所用墨水因不含碳成分,才使骗子涂改支票,为诈骗分子骗取巨款创造了前提条件, 属重大过失,负有主要责任。中信银行只负责对支票票面审查,支票符合票据规范,没有理由不划拨,因而没过错,不承担责 任。农行连山支行城西分理处在持支票人将该款转入个人账户时,对骗子提交证明其身份的合法证件审查不严,对被骗负有相 应责任。最后法院判决由农行连山支行赔偿水泥厂被骗款的10%,即3.48万元,其余损失由水泥厂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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