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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公司见危不救要赔偿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12月24日 16:14 三秦都市报

  本报讯 (贾树茂 记者 王妮娜) 昨日,备受广大读者和省内外数家新闻媒体关注的乘客康邑状告西安市公 交总公司一案有了结果。西安市公交总公司赔偿康邑精神赔偿费等1739元。今年8月3日,岐山县青年康邑同邻居王某等 在西安玉祥门乘坐10路公共汽车,欲在东五路站下车。车开不久,康等遭歹人偷抢。在北新街附近,该车司乘人员却突然停 车,让其下车。下车后,康邑等继续遭歹人围打,康被打昏倒地。康邑认为西安市公交公司见危不救且违约,致使其及同伴受 伤,将西安市公交总公司推向法庭。昨日,经过审理合议,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原告乘坐被告公交汽车,原 、被告之间具有客运合同关系。而被告司乘人员非站点停车,属单方毁约行为,被告应支付原告因诉讼产生的交通费、精神损 失费,同时应双倍返还原告的车票款。被告返还原告康邑车票款1元,支付原告交通费738元、精神赔偿费 1000元, 驳回原告要求赔偿医疗费、治病支出的交通费、营养费之诉讼请求。诉讼费1680元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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