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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因恋爱自杀 男士无法律责任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12月26日 11:23 南方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邹高翔 通讯员傅梅)佛山首宗因恋爱自杀而闹上法庭的案件,近日由三水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 刘某未侵犯死者何某的名誉权,驳回原告死者父母的诉讼请求。

  三水男女青年刘、何2人相识并相恋,后感情起了波澜,性格敏感的何某难以接受,于今年6月跳楼身亡。其父 母悲痛之余,将刘某告上法庭,其理由是刘某隐瞒已婚状况,以恋爱为名玩弄女性,并在公共场合诋毁何的名誉,致何不胜重 荷而自尽。为此,刘某应承担侵害名誉权的民事责任,赔偿17万元。刘某则辩称,自己并非有妇之夫,与何某是真心相恋, 未用任何方式损害她的名誉。

  法院经过审理发现,原告所称的事实,均不能提供充分、确实的证据。故不能认定被告有侵害何某名誉权的行为 。何某作为成年人,应该知道自己行为会产生怎样的后果。被告对她的自杀不存在故意和过失,不应当为此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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