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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被哄抢 货物谁来赔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12月27日 06:06 江淮晨报

  晨报讯:祁门县个体驾驶员石某在替人运送货物途中将人撞死,报警时货物被哄抢。法院终审判决被抢货物主要由石 某赔偿。这批丢失的货物该不该由石某赔偿?近日,检察机关就此案依法向省高院提出抗诉,要求重审。

  1996年1月2日,祁门个体驾驶员石某与该县驻军某部工具厂厂长叶某订立货物运输口头合同。石某将该厂货物 由祁门运往淮北,叶负责押运。

  1月6日19时许,石驾驶的车辆从淮北返回,行驶至合芜高速公路含山县段时,将一横穿公路的村民撞死,石当即 停车去附近报案,并嘱咐叶照看车辆及货物。当地村民闻知发生车祸,一哄而上将车上货物抢光。1996年6月26日,叶 向祁门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石赔偿其损失的货物24437.60元。

  祁门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叶与石口头订立的货物运输合同,合法有效,由于石发生交通肇事导致叶货物丢失,有直 接因果关系,石应负主要责任,遂判决石赔偿叶货物损失16291.74元。石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终审维持原判后,石某仍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省检察院审查此案时认为,车上货物损失的原因,主要是发生在交 通事故后,承运人石某立即停车前往交警队报案,货主兼押运人叶留车看管货物时制止不力,致使车上货物被抢。据现行的《 汽车货物运输规则》64条规定,货物在承运责任期内,有押运人且不属于承运人责任的,所造成的损失,承运人不负赔偿责 任。据此,省检察院认定黄山中院判决有不当之处,依法向省高院提出抗诉。(实习生熊玮记者戴小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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