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盱眙电:12月24日,盱眙法院以购买假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正海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 5万元;判处被告人闵大海、陈正洋、李辉有期徒刑各6个月,并分别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今年7月16日,在温州打工的陈正海等四人准备回家。陈正海提出带一点假人民币回去用,其他三人一拍即合 ,遂共同出资600元,由陈正海到温州一码头购得假人民币3450元,随即返回盱眙。7月19日,四被告人携带假币在 盱眙一酒店住宿,用假币付款时被识破。公安干警接报后迅速赶到,人赃俱获。(刘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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