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劣质机器切碎手指 伤者起诉讨回公道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12月28日 12:57 云南日报

  今年11月底,云南昌宁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依法、快捷、正确审结了一起因出售劣质产品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 该案受害人王绍华的合法权益已得到兑现(获赔5370元)。

  1996年2月23日,昌宁县统计局退休干部王绍华向个体经商卢某以380元的价格购买青饲料切碎机一台,同 年9月30日早上,王绍华在使用该机时,其右手小指和无名指被切断,左手食指被切碎,留下残疾。经昌宁县技术监督局先 后两次对该机进行鉴定,该青饲料切碎机的制造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青饲料切碎机技术条件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技术要求 ,属劣质青饲料切碎机。今年5月18日王绍华向昌宁县消费者协会申诉,由于双方在赔偿数额上有争执,所以未能达成调解 协议。王绍华住院22天,花去医疗费2698元(其中有400元未报销,其余已向单位报销),法医鉴定费150元。其 损伤程度经保山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法医检验鉴定结果为“被鉴定人王绍华左右手机器损伤构成捌级伤残”。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卢某在无产品合格证及产品质量说明书的情况下,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将劣质产 品卖给他人,给他人的人身造成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

  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一、由被告卢某退赔原告王绍华货款380元;二、王绍华的医疗费40 0元,生活补助费220元,伤残生活补助费4000元,法医鉴定费150元,合计4990元,由卢某赔偿给王绍华。以 上一、二项合计款5370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杜晓林(滇池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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