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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种坑农请依法索赔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12月29日 10:06 检察日报

  农民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而找不到责任人的情况将有改变。我国最高立法机关将考虑通过有关法律,让广大 农民可以直接向种子出售者要求得到合理的赔偿,赔偿额将包括购种价款和可得利益损失。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提交议案,提请最近举行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种子法草案。

  全国人大农委主任委员高德占就这个法律草案作说明时说,种子的使用者是广大农民,维护种子使用者的合法权 益是草案的重要内容。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后,农民有了生产经营自主权,但有的农民购买种子往往受到非法干预。这不仅损害 了农民的利益,也容易保护落后,不利于种子产业的发展。因此,草案规定:“种子使用者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购买种子,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在法律责任中还规定:“强迫种子使用者违背自己的意愿购买种子给使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赵天富 摘自《信息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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