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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讯:家庭暴力现象扫描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12月29日 14:36 哈尔滨日报

  “家庭暴力”是近年来才为大家所熟知的一个词汇。根据国际上的定义,“家庭暴力”包括人身虐待、性虐待、精 神虐待、情感虐待和暴力威胁。

  夫妻本同林相煎何太急

  18年前,20岁的李某某嫁给了葛某某。婚后,李经常被丈夫打得遍体鳞伤,卧床不起,1997年1月,李与葛 离婚。但离婚后葛仍以看孩子等理由纠缠李。1998年末,经不住纠缠,在葛写下不再打她的保证书后,李与葛复婚。没想 到,复婚后,葛又将李打得“左眼眶爆裂性骨折、右侧上颌窦积液”。今年3月,李与葛再次离婚。第二次离婚后,葛多次打 电话威胁要杀死李的全家。葛还将李挟持到某招待所,关押一个星期,对其进行强奸、毒打,并逼要10万元钱……面对非人 的折磨、屈辱和恐惧,今年5月18日晚,李某某找了3个帮手,将葛骗至住处,捆绑起来,然后与68岁的老父亲一道将葛 勒死……

  与这类暴力案件相比,发生在白某和钟某之间的事件似乎要“斯文”得多。

  从艺多年的白某与心理学教授钟某结婚后,发现丈夫对自己并没有太多的关切与温情。孤寂中的她遇到了个体户韩某 ,并有了不寻常的关系。钟某对妻子的背叛无疑是难以接受的,但他需要维护自己的形象,他也不会容忍妻子离开自己而跟那 样一个“社会混混”。钟某开始酝酿着惩罚妻子。

  正好,一桩意外的事情成全了钟某。一天,白某被歹徒强暴了。几天后,钟某出现在韩某面前:“你和我妻子之间的 事,我都清楚。我只想善意地奉告你一件事,她被流氓强奸了。据了解,那流氓可能患有艾滋病或者其他疾病。眼下,她心情 很不好,我准备带她去医院检查,希望你不要和她接触。”果然韩某疏远了白某。

  然而,钟某意犹未尽。他在随后主持的一次讲座上,讲到“性爱需要调控”这一主题时,“大胆而真诚”地讲述了妻 子被强奸的事。

  钟教授的讲话赢得了人们的尊敬,也使白某被强奸的事传播出去。

  面对已被韩某疏远的妻子,钟某照例表示“关怀”:“想开些吧,这种时候你还想得到他的理解和安慰?你们之间只 不过是一般性的奸夫与奸妇的关系。在这一点上,你们两个人的思想意识与流氓并无本质区别。”教授貌似宽厚,“接受教训 吧……”

  “一个女人被流氓强奸,怎样才能证明她不是跟流氓进行了谐调的合作呢?只有两种情况可以作证:一、出事之前她 没有任何婚外性行为;二、在出事之后她能用死说明自己的无辜。除此之外,有些貌似强奸的事在本质上并非是被强奸……”

  在丈夫一次次的“帮教”下,白某神经失常了……

  夕阳无限好黄昏泪长流

  况才秀是一位86岁高龄的老太太,有7子2女。俗话说:“皇帝爱长子,百姓爱幺儿。”况老太对小儿子当然也是 倾尽心血。当初,是她东张西罗为小儿子娶媳妇、盖房子,指望着靠小儿子度晚年。然而,小儿子房子刚盖起,就将她赶到了 偏房,还特意挖了一道老太太难以逾越的地沟,阻碍老人往来。

  老太太病倒了,子女们谁也不愿出钱,老太太只好病未痊愈就出院。眼瞅老太太生活无保障,镇老龄委和村调解委员 会召集老太太的9个子女进行调解,结果虽然使子女们当着母亲的面立下赡养字据,但子女们却不履行,相互扯皮。无奈,老 龄委只好代理老太太将其9个子女推上法庭。官司虽然是赢定了,但如何使老太太安度晚年仍是一个问题。

  待放的花朵泣血的诉说

  上幼儿园的玲玲也曾有过温暖、幸福的家。一场车祸使她永远失去了妈妈。一年后,爸爸杨某又娶了后母孔某。孔某 进门就要求将玲玲送到乡下去,深爱女儿的杨某不同意,双方发生争吵。此后,孔某便当着杨某的面对玲玲装笑脸,丈夫一转 身就对玲玲又打又骂,还威胁她:“敢说出去就把你赶出家门,让你永远见不到爸爸?”于是,玲玲每次挨打后都只有偷偷地 哭泣。1997年10月,杨某出了一个月长差。一天,玲玲因回家晚了点,孔某抓住她的头发就打,第二天,幼儿园老师发 现玲玲全身青一块紫一块的。得知真相后,教师将玲玲送回家,准备说服孔某别打孩子,结果刚开口就被赶出了门。教师走后 ,孔某对玲玲边打边骂:“你这个死丫头,我今天就打死你,看你还说不说?”

  就这样,玲玲最终死在了孔某的手里。

  王某是一位33岁的下岗女工,把全部的希望寄托在女儿陈莹身上。今年7月7日晚,王某在家教年仅5岁的女儿练 习书写阿拉伯数字。陈莹写了一会儿,就叫嚷着要找伙伴玩耍。王某坚决不许。然而,直到晚上11时30分,小陈莹就是写 不好“8”和“9”两个数字,气得王某用苍蝇拍打女儿。个性倔强的陈莹干脆什么也不写了,气到极点的王某拿来擀面仗, 打女儿的腿和后背。当晚,女儿上床后,直喊肚子痛,并在床上不停地翻滚。王某慌了神,急忙将孩子送医院。然而,医生终 于没有留住小陈莹的生命。

  社会责任共同担当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而伤害、杀人等罪案在家庭内的发生,往往毁灭的是一个甚至多个家庭,增加了社会不稳定的因 素,从而使社会增加运转成本。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家庭暴力”绝不是简单的“家务事”。

  宪法以及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都有涉及“家庭暴力”问题的禁止 性规定和处罚性规定。然而,在对“家庭暴力”的处理中,我们往往强调家庭的稳定,一般用调解、劝说、教育等手段来化解 矛盾。因为当妇女、孩子、老人受到家庭暴力侵害时,惩罚施虐者显然不是目的,最终还是为了让受害者获得应有的权益保障 ,而这往往还是要由施虐者来完成,而不能由社会来代替。因此,有关部门难以像处理一般案件那样果决。

  当然,对“家庭暴力”,人们也有许多观念上的误区。许多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人的内心都有“亲不亲,一家人 ”、“家丑不可外扬”这样的观念。同时在许多人的观念里,父母打孩子、丈夫打妻子?妻子打丈夫?、赡养父母等都属具体 当事人自己的“家务事”,旁人不便干涉。而有关单位在解决“家庭暴力”问题时,大多持着“清官难断家务事”的心理,抱 着息事宁人的态度,简单草率,甚至敷衍塞责。这一方面助长了施虐者的淫威,另一方面,也往往让受害者产生“政府解决不 了的问题就靠自己解决”的思想,并演化出新的“家庭暴力”事件。

  “家庭暴力”作为家庭问题,根本的解决办法是预防,从而避免。这需要全社会的努力。一方面,有关部门要重视精 神文明建设,要通过举办家长学校,开展家庭建设评比等活动,提高家庭成员的家庭责任意识,从而使其自觉杜绝暴力倾向。 另一方面,全社会应该转变观念,要认识到每一个家庭都是社会的细胞,他人的家庭与我们并非没有关系,我们有责任制止、 控告、检举“家庭暴力”。尤其是有关职能部门,要树立“清官要管家务事”,而且要管好的观念。

  当然,我们也注意到,相应法律虽然强调社会“共同责任”,但却没有明确将制止、控告、检举“家庭暴力”问题作 为公民的一般义务,并辅以相应的法律责任,这当是法律应该完善之处。?摘自《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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