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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写:《新疆商报》总编被拘案报道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12月3日 06:48 中国青年报

  法院:拘留经得住检查

  本报乌鲁木齐12月2日电(记者 郝磊)今天下午,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拘留《 新疆商报》总编辑李健是经过慎重考虑的,有完备的法律手续,并非商报所言“以拒不还款为借口”。

  这位负责人告诉记者,《新疆商报》欠款31.6万元,相隔大半年一分钱不还,被欠款单位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因 此,如果法院不执行,反倒是法院自己把生效的判决当儿戏。在对李健拘留时,法院慎重考虑过,虽然报纸是一种公共事业, 有一定的特殊性,但没有任何法律说报社在被执行时,方式可以例外。没有封存报社资产,就是出于这种考虑。提前放出李健 ,也是出于这种考虑。

  据了解,《新疆商报》在与乌鲁木齐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的名誉侵权官司(详见《背景》)被判输后,至今还没有向那 位法官赔付8000元精神损失费。而那位法官也已多次请求天山区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天山区人民法院认为《新疆商报 》说话非常不负责,如果执行这件案子,还不知《新疆商报》会说出什么。

  天山区人民法院负责人说,拿《新疆商报》侵害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名誉案来说,既然两级法院已经作出了 终审判决,无论任何人都应尊重这种判决。但《新疆商报》却在报纸上没完没了地揪住不放。对这种不负责的行为,法院有的 只是依法办案,任其评说,只要对自己的言行负责就行。

  记者就天山区人民法院对李健执行拘留是“受到了上级法院压力”的传言进行核实时,天山区人民法院负责人强调, 根本无中生有。他说,这完全是天山区人民法院每年执行的几十起案件中的一起,毫无特殊之处。

  背景《新疆商报》侵犯法官名誉权案

  本报记者 郝磊

  《新疆商报》的官司起于1998年12月1日该报二版刊发的一篇通讯,题为《这笔恶债是如何栽到国企身上的》 。文章报道了一桩建筑纠纷案,指名批评了主审法官致使国有企业无端赔偿172万元的判决。

  此文刚一见报,立即引起了方方面面的关注。文中批评的法官认为这是《新疆商报》肆意诋毁、中伤他的人格,毁坏 他的名誉,遂向乌鲁木齐天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了《新疆商报》。要求《新疆商报》以同样的字数、版面刊载道歉声明,并赔偿 精神损失费1万元。

  今年4月2日,天山区人民法院开庭,经过近9个小时审理,当庭宣判《新疆商报》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判决《新 疆商报》在相同版面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8000元。

  在案件审理中,法庭支持原告法官的判案是履行了职务行为。但是否决了《新疆商报》提出的“既然法官履行的是职 务行为,那么原告应该是乌市中级人民法院,而不应是法官本人”的意见。在开庭时,《新疆商报》提出,天山区人民法院的 一位审判员与原告曾同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同事,两人分开工作时间不足一年,要求其回避,但合议庭没有采纳。

  为此,《新疆商报》认为判得不公,便继续在报纸上就这场新闻官司进行分析讨论。在提起上诉之后,开始积极应对 二审。

  然而,到此时,《新疆商报》才发现,请一个为他们代理案件的律师是如此之难。先后四五名律师都因各方面的压力 而放弃了代理,最终答应为《新疆商报》代理的两位律师在二审开庭前,还接到了匿名电话,问他们今后还想不想干律师?

  6月15日,经新疆高级人民法院指定,二审在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庭。依然是当庭宣判,维持一审判决 。

  《新疆商报》的官司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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