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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长不懂法 带头以村规“冲击”国法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12月3日 15:06 天府早报

  本报讯(实习记者 凌冰) 村规与国法“相撞”,咋办?召开村民委员会否定国法。在双流县 华阳镇石河村竟发 生了这类荒唐事。?

  据了解,1995年,双流县华阳镇石河村10组已到婚龄的未婚女青年林玉萍与汉中县男青年刘 平安登记结婚。 婚后,刘平安在华阳镇购买了非农业户口,并准备将与林平萍生下的孩子的 户口留在华阳镇石河村10组。然而,林、刘二 人的孩子现已年满3岁,至今仍是黑户,村社 干部以林玉萍有一弟弟,自己就必须嫁出去为由,拒绝给孩子上户。去年10 月22日,村社干 部组织召开石河村10组社员大会,会上以村民无记名投票形式决定取消林玉萍土地承包权, 并不再享 受分配,其后又形成一份“文件”称:根据村规民约规定,并以社员无记名投票的 形式通过现已结婚、未办户口迁移的林玉 萍不再承包土地,取消其分配权。?

  事后,刘平安先后向双流县有关方面反映,要求给林玉萍土地分配权,但此事一直被搁置。 今年7月,刘平安一纸 诉状将华阳镇人民政府推上了被告席。然而就在法院准备10月11日开 庭的前一天(10月10日),华阳镇人民政府下 发一纸文件,文件中肯定了林玉萍的土地承包权 及分配权,要求村社妥善处理。林玉萍即于11日上午撤诉。?

  “喜剧”再次发生,10月22日,石河材村社干部再次召开社员大会,又一次否定了林玉萍的 土地承包权及分配 权。?

  华阳镇石河村村长陈大华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村民的意志是不可侵犯的,不管啥子法,村民 的集体决定是神圣不可 侵犯的。?

  针对此事,四川华楚律师事务所律师石红阳认为:根据《婚姻法》及《土地管理法》,农村 男女婚后可到任意一方 落户,并享有土地承包权及分配权。村规民约是一种约定俗成的规则 ,不具有法律效力,如有与国家大法相抵触,就得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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