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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国企开始清理劳动关系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12月3日 16:37 云南日报

  日前从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为了帮助国有企业理顺劳动关系,规范劳动关系行为,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决定从今年11月开始至2001年10月,用两年的时间全面清理我省国有企业的劳动关系,实行动态 管理,以期初步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型劳动管理体制。

  本次清理规范工作的主要内容是清理停薪留职、挂名“两不找”、长期外借、放长假、因私出国、长期病假、“长学 ”等人员的劳动关系;规范企业内内部动态化管理的待岗待聘制度;规范企业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及处理劳动关系行 为;规范资产重组及改制企业的劳动关系行为;规范企业劳动管理规章。

  清理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11月至今年年底是准备阶段,主要工作是摸清已离开生产岗位的下岗职工、停薪留职、 挂名等各种形态的人员的数量和现状。2000年1月至2000年7月为实施阶段,2000年8月至2000年10月为 检查验收阶段,2000年11月至2001年10月为巩固提高阶段。有关清理劳动关系的政策和做法,请看:企业应做哪 些工作?

  根据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有关规定,清理劳动关系具体内容包括四个方面:

  检查企业各类人员的档案材料是否完善,不全的要补齐;劳动合同是否签订,未签的要尽快签订,未鉴证的要及时鉴 证,未交本人的要交本人一份;各种社会保险是否缴纳,欠缴的要补缴。

  企业对停薪留职人员、挂名、“两不找”等将被取消形态的人员要做好工作,对其清理后的去向要做好预测。

  企业为停薪留职、挂名、“两不找”等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重新上岗或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有关手续。

  企业与在外从事稳定就业活动的人员进行协商,促进他们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与所在企业解除劳动合同。

  下岗职工有章可循

  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有关规定,1986年10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或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职工,企业 与其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的期限不超过三年。1986年以后参加工作,签订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职工,协议期 与其下岗之日起至合同期满止的期限相同(此期限超过三年的以三年为限),并根据协议期限变更劳动合同。对不愿进再就业 服务中心签订协议的下岗职工,也应变更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不超过三年的合同期满后终止劳动合同。由于职工原因不办理劳 动合同变更手续的,三个月后,企业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职工在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建立前且在1998年9月1日前下岗的,企业与其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的期 限,以1998年9月1日为起始时间;1998年9月1日以后下岗的,从实际下岗之日起计算,不愿进中心或进中心不签 协议的下岗职工,办理了劳动合同变更手续后又要求进入中心签订协议的,签订的协议期满日期应当与变更劳动合同的期满日 期一致。

  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为新的用人单位服务,并预计服务三年以上的,在新的用人单位连续服务且取得劳动报酬 六个月以上的,或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并已从事六个月以上个体劳动的下岗职工,应当与企业终止执行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 议,并解除劳动合同。

  下岗职工与企业签订的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劳动合同期满,企业应当与下岗职工终止劳动合同。停薪留职不 再办 挂名关系须解除 长假“长学”不允许

  停薪留职挂名、“两不找”等类人员是此次清理劳动关系工作的重点对象。

  根据规定,企业今后不得再办理停薪留职手续。对已签订停薪留职协议的,企业应当与职工协商,本人愿意解除劳动 合同的,则解除劳动合同。如本人不愿意解除,并要求继续履行停薪留职协议的,协议期满即终止执行协议,不得续签;无协 议期限的,一律以2000年7月30日为最终执行期限。停薪留职期满或最终执行期限届满,企业能安排上岗的安排上岗, 不能安排上岗的可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

  企业应与在本单位挂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且今后不准再为职工办理挂名保留劳动关系的手续。

  因企业生产经营不景气,企业与职工约定或未经协商自然形成企业不给职工发工资,职工也不找企业要求安排生产岗 位的“两不找”人员,企业应区别不同情况,办理手续:属于企业与职工协商约定,正式确立“两不找”关系的,应立即终止 ,能安排上岗的安排上岗,不能安排上岗的,将职工转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对年龄较大的“两不找”人员,可办理内部退 养。属于未经约定,由于职工原因自然形成的“两不找”关系的,以及双方虽经约定,但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应与 职工解除劳动关系。

  企业应加强对长病职工的管理,建立和完善医疗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医疗期的规定,并定期对病休职工进行 医疗鉴定,经鉴定已经痊愈的要安排上岗工作,没有岗位的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对以病假为由从事其他就业活动的,要按照 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职工非企业委派,本人离岗长期学习三个月以上的,企业应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属企业委派长期学习的,企业应 与其签订协议,约定相关事项。现已长学的职工,属企业委派而未签协议的,应补签协议;非企业委派而未签协议的,要回单 位工作或解除劳动合同。

  职工因私出国三个月以上的,企业应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应对长期外借人员进行清理,凡能转移劳动关系的,应办理转移手续。不能转移的,应通知本人回企业工作。今 后一律取消长期外借形态。

  今后不再允许企业给职工无限期地放长假,尤其不能将放长假作为安置下岗职工的一种办法。作为特殊情况,在女职 工生育哺乳期满后,需要继续照看孩子的,经本人申请,企业可批准其不超过一年的有期限假期。

  (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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