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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法不容 溺尸粪池罪当诛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12月6日 05:08 江淮晨报

  晨报讯:日前,六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因交通肇事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康保在交通肇事 后,不仅不积极施救,反而将被害人溺于粪池中,自己逃离现场,致被害人死亡。法院认为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情节恶 劣,一审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997年8月29日凌晨,王康保驾驶一辆“飞彩”牌三轮车到寿县建设乡收猪贩卖。约5时左右,当其途经寿县 迎河镇段岗村境内时,将该村63岁妇女余某某撞倒。肇事后,被告人王康保为逃避罪责,将余扛起抛入离现场约50米远的 一粪池内,并将粪池掩盖好后逃离现场。余被车辆撞击后造成肝脏大出血,在心跳呼吸存在的情况下吸入了粪便溺液,致死亡 。王康保在潜逃两年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虽然此时的他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积极要求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但由 于其犯罪情节恶劣,最终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王光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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